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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 (包括建設單位、預審、審核、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但不含環評機構的責任) 本節考綱要點: 掌握建設單位未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開工建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建設單位及人員的法律責任(重點) 根據《環評法》第31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1、違法行為:(1)未依法報批、重新報批或重新審核,擅自開工;(2)未得到批準、重新審核,擅自開工。 2、法律后果: (1)未依法報批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可以處以5-20萬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2)未得到批準、重新審核而擅自開工的,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5-20萬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3、《海洋環境保護法》第83條規定:海洋工程具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并處5-20萬罰款。 |
環境影響評價師輔導科目 |
主講老師 |
精講班 |
考題預測班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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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時 | 試聽 | 課時 | 試聽 | |||
周建勛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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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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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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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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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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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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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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