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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的體系 我國環境保護法體系由以下各部分構成: (一)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 我國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此外,憲法的一些其他條款也有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這些規定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立法依據。 (二)環境保護基本法 1989年12月26日頒布的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的環境保護基本法。 (三)環境保護單行法 我國現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并頒布的環境保護單行法律主要有: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年修訂)、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2008年修訂)、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等。 除以上單行法律之外;還有關于放射性污染防治、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農藥安全使用、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及其他方面的大量的行政法規和規章。 (四)環境標準 在環境保護法體系中,有一個特殊的又是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就是環境標準。如《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漁業水質標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等等。 (五)其他部門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 我國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經濟法中有不少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體現了環境保護法綜合性的特點,同時也反映了法律生態化的趨勢。 (六)我國參加的國際法中的環境保護規范 我國參加并已對我國生效的一般性國際條約中的環境保護規范和專門性國際環境保護條約中的環境保護規范,包括我國參加或締結的有關環境資源保護的雙邊、多邊協定和國際條約及履行這些協定和條約的國內法律等,也是我國環境保護法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 我國參加的重要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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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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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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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丁淑杰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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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馮老師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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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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