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對抵押房屋的補償、安置 應按以下程序進行補償和安置: 1、要認定抵押的有效性。當事人以房地產進行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未進行抵押登記的,視為無效抵押,拆遷時不應按已設定抵押的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2、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一般是接受抵押的銀行)。 3、能解除抵押合同的,補償款付給被拆遷人,付款前必須經抵押權人認可。 4、不能解除抵押關系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進行清償,不足清償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擔保方面的法律規定,向抵押人進行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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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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