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重慶高院出臺修訂后的《關于審理工傷行政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高院幾位資深法官解讀稱,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內部的管理部門指派行為而引起的醉酒傷亡,用人單位應該算工傷。對此,你是怎么看的? 參考思路: 對于這一問題,我也從報紙上獲悉的相關的信息,而且比較關注。我個人對于醉死算工傷的規定持保留態度,我覺得這一規定與國家政策及導向相違背,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我認為至少有三點弊端: 其一,勢必助長喝酒請客之風,甚至刺激公款吃喝。我國政府機關公款吃喝現象屢禁不止,民眾多有不滿,如果將因公醉死認定為工傷,將使公款吃喝得到正名,反正是公務。這樣一來,企業間的喝酒請客和政府機關的公款吃喝,將更加瘋狂,從而導致更多的耗費。 其二,將助長不正之風,敗壞社會風氣,加劇不良酒文化滋長。如果有了“因工喝酒喝死算工傷”這把“尚方寶劍”,面對用人單位或上司的指派,被指派的人更是不敢拒絕指令。在喝酒時,下屬更是不敢拒絕不喝,只能舍命聽命令。民謠中傳唱的現象:“革命的小酒天天醉,喝壞了黨風喝壞了胃”就會一再出現。 其三,將占用國家財政。一旦認定為工傷之后,所需賠償顯然由國家買單。不該認定為工傷的認定了工傷,無形之中就會擠占了納稅人的錢。這顯然是對納稅人不負責任。 第四,法律權威性受質疑!豆kU條例》已經明確規定醉酒的不能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而重慶高院的這一新規定明顯與國家法律法規是相矛盾的。如果任何一個地方性法規都可以與國家相關法律進行抗衡,那法治國家的形象何在? 其實,民眾也明白,我國社會酒文化的影響使得“飯桌公干”一直是無法治愈的痛,一些人喝酒也屬無奈,所以公眾才會如此關注職工受單位指派酒后受傷到底應如何認定。我覺得,政府應該更多的關注建設一種健康的辦公環境而不是把注意力放在不良辦公環境導致的不良后果治理上,明顯是舍本逐末,治標不治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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