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09年教師資格證考試教育法律法規案例分析題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11-09
對。學校是少年兒童受教育的地方,為了保護中小學學生的受教育權利,法律還專門規定了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能隨便開除學生。教育和幫助有缺點的學生是學校和老師的責任,學校、老師應當對學習有困難、品行有缺點的學生給予更多的關心和幫助,使他們改正錯誤、健康成長。
這位班主任應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經過的教育,濤濤也應當認識到自己僅違反了學校紀律,而且在課堂上隨便說話,也影響了別的同學聽,實際上侵犯了其他同學受教育的權利。
12、波波很貪玩,經常不完成作業。一天,波波又沒做作業,班主任張老師很生氣,放學后把他單獨留在教室里補作業。這時,張老師突然想起家里有事要辦。看見波波還沒有補完作業,張老師說:"補完作業才能回家,我一會兒回來檢查"。為防止波波自己偷偷跑了,臨走時張老師把教室的門上了鎖。由于家里的事很多,后來張老師就把波波的事忘了。天越來越晚,波波一個人在教室里越來越害怕。他想出去,但是門被鎖上了,窗戶上有鐵欄桿。他拼命地大喊,但學校里的人都走了,沒人聽得見。波波急得大哭了起來,天很晚了,波波的爸爸才找到學校,當他和張老師一起打開教室門的時候,波波的嗓子已經哭啞了,請問張老師的做法對嗎?
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少年兒童的人身自由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無論是學校、老師,還是其他任何組織、個人都沒有權利剝奪、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張老師的行為實際上已經構成了非法拘禁,只是因為情節比較輕微,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可以通過道歉的方式彌補,否則的話,非法拘禁他人要負刑事責任的。
13、王洋是某中學初中一年級的學生,成績一直不好。在數學課上他不認真聽講,所以老師經常在課堂上用教鞭抽打他。因此,王洋一想到數學課,就感到害怕。請問:我們應該怎樣評價這位數學老師?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由此可見,教師也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如果因為學習成績不好,上課不認真聽講而體罰王洋,無疑會對他的身心健康構成很大的傷害,影響他健全人格的形成,因而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對于老師違法行為,王洋可以通過他的監護人或者學校領導,要求教師糾正其體罰學生的錯誤做法。如果老師堅持不改的話,也可以要求對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學生自己的合法權益。
14、強強是小學三年級的學生,因智力發育得較晚,盡管學習很努力,但成績卻總是很差。一次考試,他又考了全班的最后一名。班主任教師當著全班同學的面,對強強說:"你怎么那么笨,多簡單的題呀還答不對,你是不是長了豬腦子啊!"同學們哄堂大笑。下課了。好幾個同學圍著強強叫"豬腦子"。強強羞愧極了,回家大哭了一場,說什么也不愿意再上學了。強強的父母問明原因,找到學校。校長在弄清楚情況后,嚴肅地批評了強強的班主任,要求他在班上給強強道歉,并教育全班同學要互相尊重,不能取笑強強。請談談你對這件事的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侵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榮譽。
未成年人的心理發育還不健全,因此,要更加尊重他們的人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在這件事中,強強班主任的行為已經對強強的人格構成了侵害,是一種違法行為。因為情節比較輕微,可以用賠禮道歉的方式彌補。如果情節惡劣,嚴重侮辱強強人格,還要負刑事責任或者民事責任
15、小學三年級有個小姑娘叫揚揚。兩年前揚揚的爸爸媽媽離了婚,揚揚與媽媽生活在一起,兩年來揚揚的爸爸從不來看望揚揚,也不給揚揚撫養費。前不久,揚揚的媽媽下崗了,一個月只有300元生活費,家里生活很困難,揚揚的媽媽想讓揚揚輟學,你認為揚揚該怎么辦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按照這些法律規定,盡管揚揚的爸爸媽媽已經離婚了,但揚揚和她爸爸之間的父女關系是改變不了的,揚揚的爸爸仍然有撫養揚揚的義務,必須負擔揚揚義務教育的費用,并把揚揚撫養成人。揚揚的爸爸如果不給撫養費,揚揚可以請媽媽代她去法院告爸爸,法律會幫助揚揚的。
16、李某有一女李霞14歲, 系農村某鎮初中二年級學生.李某認為女孩上學無用,還不如早下來賺錢。遂于2003年暑假,將李霞送到鄰鎮一個體戶處打工。開學一周后,學校老師、領導、村干部多次上門家訪,李某拒不說明其去向,有時還惡語相報:"孩子讀不讀書是咱們自家的事,你們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閑事。"請問:該案例中是否有違法行為?違反了什么法律規定?違法主體是誰?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