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課程  書店 學校  題庫 論壇  網校  地方分站: 北京 | 上海 | 鄭州 | 天津
 司法考試網
 動態資訊  政策指南  指導大綱  經典案例  法規集成  司法解釋  培訓課程   司考教材  司考論壇 
 卷一:|歷年真題|模擬試題|學習指導  卷二:|歷年真題|模擬試題|學習指導  卷三:|歷年真題|模擬試題|學習指導  卷四:|歷年真題|模擬試題|學習指導 網校課程
地區信息

2010年司法考試刑法輔導:搶劫與故意殺人罪

作者:不明   發布時間:2009-10-21  來源:網絡
  • 文章正文
  • 網校課程
  • 資料下載
  • 圈子話題
  • 論壇
  搶劫的結果加重犯以及搶劫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簡稱為搶劫的結果加重犯。包括:
  (1)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的。例如,甲為搶取乙的財物,埋伏在路邊,從背后一槍或一刀將乙殺害,取走乙財物,就屬于“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的”情形,屬于搶劫的結果加重犯。  
  過去對于“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的”究竟是認定為搶劫的結果加重犯還是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存在爭議,自從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關批復后,才有定論。 
  (2)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來源:考 
  但是,下列情形應當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構成數罪: 
  (1)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2)行為人具有故意殺人的目的(而不是搶劫的故意),在殺害被害人之后,“見財起意”順手牽羊,拿走被害人身上財物的,或者為了掩蓋、銷毀罪跡,而拿走被害人財物的,一般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拿走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果數額較大的,可以認定為盜竊罪。也有人認為,人一旦死后,尤其是在荒郊野外的場合,就不存在對財物的控制問題了,因此取走死者身上的財物不應另成立盜竊罪,或者僅能成立侵占罪。這種觀點不是通說。
  (3)“謀財害命”,但不是當場從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財物的情形。這種情形通常屬于基于貪財動機而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例如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為了賴掉債務而殺害債權人的;為了騙取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的;等等。這種情形認定為殺人罪而不是搶劫罪的要點是:行為人不是當場從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財物,而是將來獲取財物或財產性利益。
   輔導科目
課時數
免費試聽
學費
在線購買
130
¥600
61
¥300
     ·真題班
28
¥250
52
¥250
271
¥1400
16
¥50
5
¥50
6
¥75
熱門資料下載:
司法考試最新熱貼:
【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報考直通車
 
·報名時間:6月網報7月確認。
·考試時間:2010年9月18、19日。
                       MORE>>
                       MORE>>
亚洲中国久久精品无码,国产大屁股视频免费区,一区二区三区国产亚洲综合,国产AV无码专区毛片
日韩精品青青久久久久久 | 亚洲成熟少妇Aⅴ | 亚洲日韩在线第二页 | 亚洲日韩a∨电影天堂 | 午夜性刺激在线观看视频 | 欧美日韩国产色综合一二三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