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犯可分一般累犯與特別累犯。 此外還有“毒品再犯”需特別掌握。(第356條: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毒品罪的,從重處罰。) ⒉一般累犯的要件:①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注意:“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和“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是過失犯。②前后罪都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③后罪發生的時間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內。 注意:⑴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或假釋考驗期滿,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成立。⑵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自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5年以內,而不是自假釋之日起計算;據此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因為不符合累犯的時間條件,不是累犯;⑶⑵被判處緩刑的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處緩刑的人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理由是前罪的刑罰沒有被執行,不符合“刑罰執行完畢”再次犯罪的條件,所以不成立累犯。同理,如果是在服刑期間再次犯罪的,因為不具備“刑罰執行完畢”的條件,也不構成累犯。 3.特殊累犯的要件:①前罪與后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②后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與一般累犯不同的是,沒有“5年以內”的期限限制。但是時間起點仍是相同的:即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被赦免或假釋考驗期滿之后。換言之,若在刑罰執行或假釋考驗期間再次犯罪的,不是累犯。 4.累犯的責任:①從重處罰;②不適用緩刑;③不得假釋。 5.第356條“毒品再犯”從重處罰。沒有普通累犯成立的時間、刑種條件的限制,構成毒品再犯的不一定符合一般累犯的條件。如果毒品再犯同時也符合累犯條件的,當然應當承擔累犯的全部不利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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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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