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掌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 1.一般主體: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此外,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2.罪與非罪界限(見該《解釋》第2、3條)。 3.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處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逃逸致人死亡的要件:①被害人受傷當場未死;②有逃逸行為,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③逃逸行為延誤救治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系;④行為人至少有過失。如李某肇事后將被撞傷者送至急診室外逃逸致人死亡案。李某將受傷者以坐姿倚放在急診室外的一棵樹干旁。受傷者2小時后被發現死亡。法院判決構成交通肇事罪,屬于逃逸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再如2007年卷二第9題:下列哪一選項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現場群眾毆打,逃往公安機關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當場死亡,但肇事者誤以為被害人沒有死亡,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逸;C.交通肇事致人重傷后誤以為被害人已經死亡,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逸,導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D.交通肇事后,將被害人轉移至隱蔽處,導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答案C。“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問行為人逃逸時對死亡結果的心態是過失還是(間接)故意。A不符合“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特征,沒有“逃逸”的前提。B被害人已經死于交通肇事,死亡結果與逃逸行為無關。D是故意殺人罪。 4.共犯問題: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5.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區別要點: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僅有消極的不救助行為;而故意殺人或傷害罪:(1)有積極行為,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①隱藏或者②遺棄;(2)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 6.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要點是:如果故意使用駕車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場所故意撞死撞傷多人的,應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駕車的方式殺害、傷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7.與其他過失犯罪的區別。要點是:是否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廠礦企業的專用機動車輛、施工車輛以及軍隊的軍用車輛等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之外,因為違反有關生產、操作規章而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第135條(工程勞動安全事故罪)、第436條(武器裝備肇事罪)等規定定罪處罰。例如,廠礦企業的作業車輛在廠區作業活動中違章造成重大事故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免費試聽 |
學費 |
在線購買 |
·基礎班 |
130 |
¥600 |
||
·法條班 |
61 |
¥300 |
||
·真題班 |
28 |
¥250 |
||
·沖刺班 |
52 |
¥250 |
||
·全程班 |
271 |
¥1400 |
||
·法理 |
16 |
¥50 |
||
·法制史 |
5 |
¥50 |
||
·憲法 |
6 |
¥75 |
||
熱門資料下載: |
司法考試最新熱貼: |
【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
閱讀下一篇:2010年司法考試刑法輔導:非法拘禁罪 |
|
·司法考試國際經濟法精講第一章導論 |
·國際經濟法精講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第一節 |
·國際經濟法精講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第二節 |
·國際經濟法精講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第一 |
·國際經濟法第三章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第二節 |
·司考精講第五章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第四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二十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二十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十九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
·2010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管轄問題難點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十七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十七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