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區別 1.主要是危險來源、損害的對象不同。 正當防衛的危險來源是人的不法侵害,防衛造成損害的對象是不法侵害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侵襲,也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 但是,在來自人的不法侵害場合,如果為躲避不法侵害而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可以適用緊急避險制度。例如:甲遭到乙等三人的無端毆打,并被乙用刮刀刺傷。甲急忙奪路跑走,此時,乙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甲一時難以掙脫,不得已刺傷丙,得以脫身。事后查明,甲被乙刺成重傷,甲給丙造成輕傷害。就本案而言,甲針對乙一伙的反擊并造成損害的行為,無疑屬于正當防衛制度的范疇。但是對于丙造成的損害,則不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不能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甲對于丙的損害,有2種可能,其一是誤認為丙是乙同伙,即認為他是共同不法侵害人之一,但實際上丙不是不法侵害人而是見義勇為的群眾,甲對丙的損害,具有假想防衛性質。按照假想防衛處理。其二是甲知道丙不是乙同伙,為了急于擺脫丙,免遭乙等人的不法侵害,不得已扎傷丙。這屬于避險的性質。可以使用緊急避險制度處理。如果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是緊急避險,對傷害丙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如果超過了必要限度,對丙的傷害屬于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⒉區別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實際意義在于,衡量是否過當的標準不同 因為正當防衛涉及合法與不法的沖突,其衡量是否過當的標準明顯有利于防衛方,即使防衛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大于不法侵害人可能造成的損害,也可能被認為是必要的;而緊急避險涉及兩個合法利益在緊迫情況下發生沖突,不得已舍棄一個保全另一個,其衡量是否過當的標準是平等的,甚至略微偏向被避險一方,即使避險行為損害的利益與保全的利益相等,也可認為過當。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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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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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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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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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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