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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試刑法輔導:不滿16周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

作者:不明   發布時間:2009-10-21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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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范圍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①故意殺人;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③強奸;④搶劫;⑤販賣毒品;⑥放火;⑦爆炸;⑧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處在此年齡段的人只對法律明文列舉的上述幾種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其他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極為重要。理解上應注意: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法定八種性質的“行為”負刑事責任,而不管他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對此,全國人大法工委曾給最高人民檢察院答復:關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8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于《刑法》第17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僅對毒品犯罪中的“販賣”毒品罪負刑事責任,對其他毒品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3)罪名以《刑法》第17條第2款列舉的8種行為為限。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根據該解釋,應當依據第17條第2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例如,甲(15歲)與乙(20歲)共同綁架兒童丙勒索到5萬元贖金后,甲、乙二人共同將丙殺害。屬于綁架又殺害人質的情形。對15歲的甲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成年人乙則仍適用《刑法》第239條“綁架又殺害人質”的加重犯規定,以綁架罪定罪處罰。同理,不滿16歲的人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刑法》第240條),具備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特征的,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不按照《刑法》第240條加重犯規定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4)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方法。過××周歲生日第二日起認為滿××周歲。例如,甲在晚上慶祝自己18周歲生日宴會上因喝酒爭執而殺死了2個人,仍未滿18周歲。只有過了生日當天晚上12點,才認為滿18周歲。對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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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報考直通車
 
·報名時間:6月網報7月確認。
·考試時間: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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