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題20分) 案情:高某系A省甲縣個體工商戶,其持有的工商營業執照載明經營范圍是林產品加工,經營方式是加工、收購、銷售。高某向甲縣工商局繳納了松香運銷管理費后,將自己加工的松香運往A省乙縣出售。當高某進入乙縣時,被乙縣林業局執法人員攔截。乙縣林業局以高某未辦理運輸證為由,依據A省地方性法規《林業行政處罰條例》以及授權省林業廳制定的《林產品目錄》(該目錄規定松香為林產品,應當辦理運輸證)的規定,將高某無證運輸的松香認定為"非法財物",予以沒收。高某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沒收決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關規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規《森林法實施條例》涉及運輸證的規定如下:除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外,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運輸證,否則由林業部門給予沒收、罰款等處罰。 A省地方性法規《林業行政處罰條例》規定"對規定林產品無運輸證的,予以沒收"。 問題: 1.如何確定本案的管轄法院?如高某經過行政復議再提起訴訟,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2.如高某在起訴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法院應如何立案?對該請求可否進行單獨審理? 3.省林業廳制定的《林產品目錄》的性質是什么?可否適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運輸的松香是否屬于"非法財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審理本案時應如何適用法律、法規?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處罰法》,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業行政處罰條例》關于沒收的規定是否符合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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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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