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 一、金融與金融法概述: 1、金融與金融市場及社會控制: (1)金融概念:是貨幣資金融通的簡稱,具體是指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中心的信用活動以及在信用基礎上組織起來的貨幣流通,主要包括貨幣發行、很行、票據、證券、保險、基金、信托、外匯與金銀管理活動等內容。它是現代經濟的核心。 (2)金融市場概念:指以金融資產為交易對象而形成的供求關系及其機制的總和。它可以分為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 (3)金融市場的社會控制:對社會金融活動規范指引和對金融關系的有效調整,也必然要借助于以社會規范為中心的社會控制的各種手段。法律調整是社會控制體系中最具權威性的控制手段。 2、金融法的概念:指調整貨幣流通和社會信用活動中所發生的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調整對象是金融關系。金融關系一般包括金融機構組織關系、金融業務關系和金融監管與調控關系。 3、金融法體系: (1)金融機構組織法 (2)金融調控法 (3)金融監管法 (4)金融業務法:包括商業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外匯法、票據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金融衍生品法 二、中央銀行法律制度: 1、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和職責范圍: (1)法律地位:它是我國的中央銀行,是政府的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儲備的銀行、銀行的銀行,處于金融組織體系的核心地位 (2)職責范圍:(具體同教材第257面,要求理解記憶) 2、人民幣的發行和管理: (1)人民幣的法律地位:它是中國的法定貨幣。 (2)人民幣的發行: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發行。且發行堅持集中統一發行、計劃發行、經濟發行的原則,以保障正常的貨幣金融秩序。 (3)人民幣的管理:法律賦予中國人民銀行行使管理人民幣的權力 3、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范圍: 包括三個方面:作為政府的銀行的業務、作為銀行的銀行的業務、對金融業檢查監督的業務(具體見教材第259面,要求同學們理解記憶) 三、貨幣政策及其目標選擇: 1、概述: (1)貨幣政策概念:指中央銀行為實現特定的經濟目標所采取的各種控制和調節貨幣供應量或信用量,進而影響宏觀經濟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的總稱。 (2)貨幣政策特征:它是一種宏觀經濟政策 它是調節社會總需求政策 它主要是間接調控經濟的政策 它具有長期性和短期性相結合的特點 (3)貨幣政策的體系:包括信貸政策、利率政策、外匯政策。 2、貨幣政策目標的一般規定:貨幣政策目標是一國中央銀行據以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目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一國的中央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依據。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所要達到的最終目標一般來說有四個,即穩定物價、充分就業、經濟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 3、中國貨幣政策目標的選擇: 如何確定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理論界存在單一目標論、雙重目標論和多重目標論等觀點。中國人民銀行法將貨幣政策目標規定為“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四、貨幣政策保障制度: 1、存款準備金制度: (1)含義:指中央銀行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力,要求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按規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總額中提取一定的金額繳存中央銀行,并借以間接地對社會貨幣供應量進行控制的制度。 (2)內容:包括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 (3)作用:保證商業銀行存款支付和資金清償能力 調節和控制信貸規模,影響貨幣供應量 增強中央銀行信貸資金宏觀調控能力 (4)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 a.實施對象:我國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資機構、財務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都有按規定比例和期限繳存存款準備金的義務。 b.存款準備金率: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并根據放松或緊縮銀根的需要進行調整。 c.存款準備金的計提:實行按旬考核的辦法 2、基準利率制度: (1)概念:即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利率。又稱法定利率。它是整個利率制度的核心,在整個金融市場和利率體系中處于關鍵地位,它的變化決定了其他各種利率的變化。 (2)作用:基準利率政策是中央銀行的一項重要貨幣政策工具。它直接影響金融機構存貸款活動的開展,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的信貸總量。 3、再帖現制度: (1)概念:指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以買入的未到期的貼現票據向中央銀行辦理的再次貼現。 (2)作用:首先,它是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與中央銀行之間的票據買賣和資金讓度的過程,是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中央銀行融通資金的重要方式。 其次,它作為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還可以起到擴張或收縮社會信用的作用。 (3)再貼現的條件與對象: 關于條件: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的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我國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承兌、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的商業匯票,應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 關于對象:《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把再貼現的對象規定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再貼現的對象是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立存款賬戶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再貼現,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從而擴大了再貼現對象的適用范圍。 (4)再貼現率: a.概念:是中央銀行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反映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意圖所制定的利率。 b.調整其的目的:在于影響商業銀行準備金及社會的資金需求。 c.特點:它是一種短期利率 它是一種官定利率,它不同于市場利率 它是一種標準利率或最低利率。 d.缺陷:從貨幣供應量來看,它不是一種理想的控制工具 缺乏彈性 4、再貸款制度: (1)概念:指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的貸款。 (2)作用: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再貸款利率,影響商業銀行從中央銀行取得信貸資金的成本和可使用額度,使貨幣供應量和市場利率發生變化。 再貸款利率的調整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和社會公眾宣傳貨幣政策變動的一種有效方法,它能產生預告效果,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人們的預期。 (3)我國再貸款制度的內容: a.再貸款的條件和期限: 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持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并在人民銀行單獨開立基本賬戶的金融機構,方可成為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的對象。 再貸款期限較短,最長不得超過1年。具體劃分為20天內、3個月內、6個月內、1年期4個檔次。 b.再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見教材第277面,要求理解記憶) 人民銀行對再貸款的管理:(見教材第277—278面,要求理解記憶) 5、公開市場操作制度: (1)概念:指中央銀行在金融市場上買賣有價證券和外匯的活動。 (2)作用:它是中央銀行的一項主要業務,是貨幣政策的一種基本工具。 (3)特征:具有公開性和平等性、具有靈活性、具有主動性。 (4)我國關于公開市場操作的規定: a.公開市場操作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主要根據貨幣供應量以及市場匯率等指標的變化,決定公開市場操作的具體動作。 b.公開市場操作的工具:國債和外匯 c.公開市場操作的對象: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同金融機構買賣國債、外匯開展公開市場業務。人民銀行買賣外匯的操作是在銀行間外匯市場上進行,交易的對象主要是銀行,人民銀行不對個人或企業、事業單位買賣外匯。 d.國債公開市場操作的交易方式:國債采取買賣和回購的交易方式進行。債券交易一般采用招標方式進行,包括數量招標和利率招標。 e.外匯公開市場業務的清算: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實行集中清算 五、商業銀行法律制度: 1、商業銀行法概述: (1)商業銀行是中央銀行宏觀調控的調控受體。 a.商業銀行概念:商業銀行是指依照《商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b.商業銀行既是金融市場上的主要主體,又是金融宏觀調控關系中的調控受體,直接影響著國家對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2)商業銀行經營原則: a.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的“三原則”即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 b.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c.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的原則。 d.開展信貸業務,嚴格審查貸款人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的原則。 e.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合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f.商業銀行應當公平競爭,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的原則。 (3)商業銀行法的概念:是指調整商業銀行組織關系和經營業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1)設立: a.設立條件: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有符合法律規定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b.注冊資本: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額為1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為5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c.設立程序: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d.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商業銀行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2)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商業銀行是采取《公司法》要求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3)商業銀行的組織機構和人員管理: 商業銀行設股東會(服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董事會可聘任總經理。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設股東會,設立監事會。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3、商業銀行的業務管理規定: (1)存款業務: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2)貸款業務: 應遵守的原則:(6點,見教材第286面,要求理解記憶) 信貸業務的法律形式:與借款人訂立書面信貸合同 其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貸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3)中間業務:屬表外業務,但它與前兩項共同構成現代商業銀行的三大業務。包括辦理國內外結算、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等等。 六、證券法律制度: 1、概述: 證券的概念:是以證明或設定權利為目的所作成的書面憑證。 證券的特征:它是一種投資憑證、它是一種權益憑證、它是一種可轉讓的權利憑證。 證券法概念:是調整證券發行、交易和國家對證券市場監管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證券法適用范圍:《證券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的股票、公司債券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則不適用《證券法》的規定,而要由其他法律、法規另行規定。 2、證券機構: 類型:證券交易所: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它有公司制和會員制之分 證券公司:指依法成立、經營證券業務以及相關業務的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托管與結算服務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指從事證券投資咨詢、資信評估,為證券發行上和上市交易提供專業性服務的機構。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我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的機構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目前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3、證券發行制度: (1)股票發行: a.發行條件:(要求:對照教材記憶) 首次發行股票的條件:(見教材第291面) 改組發行股票的條件:(見教材第292面) 已上市公司增資發行股票的條件:(見教材第292面) b.發行的程序:大體有以下步驟:申請、審核、公開信息、核準決定的撤銷、簽訂股票承銷協議、備案。 (2)債券發行: a.發行條件: 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 公司債券發行的主體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發行的條件和所受限制包括:(見教材第292—293面,要求:記憶) 企業債券發行的條件:(見教材第293面,要求:記憶) b.債券發行的程序:申請、審批、公開信息、債券審批決定的撤銷、承銷協議的簽訂、備案。 4、證券交易制度: (1)股票交易: a.交易條件:(見教材第294面,要求記憶) b.交易程序:申請與核準、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安排上市、上市公告。 (2)債券交易: 交易條件:(見教材第294面,要求記憶) 七、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1、概述: (1)外匯概念:動態意義的外匯是“國際匯兌”的簡稱,即將一國貨幣換成另一國貨幣,以便清償國際間的債權債務的活動 靜態意義的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用于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 (2)外匯管理概念:又稱“外匯管制”,是指一國依法對所轄境內的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所實施的行政限制性措施。其作用在于穩定本國貨幣的對外匯率、防范外匯風險、保護國內市場,促進經濟發展、平衡本國國際收支。 (3)外匯管理法概念:是調整在外匯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 (1)外匯管理機關和外匯管理的對象:我國外匯管理的機關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外匯管理的對象是境內機構、個人、駐華機構、來華人員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 (2)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主要包括經常項目可兌換、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管理和進出口核銷制度。 (3)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資本,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項目資本。 (4)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包括經營外匯資格、經營外匯業務的規則兩方面。 (5)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的管理: 匯率:是一國貨幣同他國貨幣之間的兌換比率,即一國貨幣用另一國貨幣表示的價格。 我國外匯市場是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 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3、違反外匯管理法的法律責任: 外匯管理法重點針對逃匯、非法套匯、擾亂外匯管理秩序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內容見教材第299—302面,要求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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