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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商法2002-2008年歷年真題解析——不定項選擇題及主觀題

作者:   發布時間:2009-01-07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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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定項選擇題:
  (2002年)
  (三)法國人丹尼與美國人泰爾按我國法律規定,各出資50萬美元(其中丹尼的出資包括專利技術出資)在上海成立一公司,公司章程規定各方以該出資對公司債務負責。后該公司又在上海注冊成立了二家分公司。請回答下列90-93題。
  90.根據公司分類的原理,該公司應屬于下列哪一選項的公司?
  A.該公司居于中國公司、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該公司屬于外國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C.該公司屬于中國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D.該公司屬于跨國公司、母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第65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本題中,有兩個股東,且都是外國股東,因此屬于外資有限責任公司。答案是C.
  91.該公司已設定注冊資本為100萬美元,而丹尼以其專利技術出資,則其至少要補出價值多少的現金或實物?
  A.30萬美元現金或等值的實物
  B.25萬美元資金或等值的實物
  C.無需補出任何現金或實物
  D.80萬美元資金或等值的實物
  答案:A
  解析:《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5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第27條第1、2款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為外國投資者所有。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作價應當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根據上述法條,外國投資者可以以專利技術出資,但是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該公司已設定注冊資本為100萬美元,因此丹尼以其專利技術出資不得超過20萬美元。丹尼與泰爾約定各出資50萬美元,因此丹尼需要補足30萬美元現金或者等值實物,A是正確的。
  92.下列有關該公司的成立與責任性質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該公司需經我國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準才能成立
  B.該公司因出資人均為外商,故不需經主管部門批準即可成立
  C.該公司由出資人直接向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即可成立
  D.該公司因系個人投資設立,放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答案:A
  解析:《外資企業法》第6條規定:“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所以B、C不正確。但A的表述也有問題,因為除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外,國務院授權的機關也有審批權,但由于其他選項明顯不正確,故只能選A.
  93.丹尼和泰爾的第一期投資額應當在下列哪一時間內繳清?
  A.提出成立公司的申請之日
  B.取得營業執照之日
  C.取得營業執照前30日
  D.營業執照簽發之月起90日
  答案:D
  解析:《外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0條第1款規定:“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因此,應選D.
  (2003年)
  (三)
  甲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變更公司章程,在其營業范圍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項,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董事長劉某未經授權與乙紡織廠簽訂一項定購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簽發以某銀行為付款人、乙為收款人的匯票一張給乙,作為定金。乙因欠丙貨款,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丙又背書轉讓給丁。票據到期后,丁涂銷了乙的背書。請回答以下89-92題。
  89.對甲公司變更公司章程的行為,下列判斷中正確的是:
  A.因其是董事會作出的決議,故不能發生變更效力
  B.董事會可以對此作出決議,但其未向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而不發生變更效力
  C.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自決議生效時發生變更效力
  D.應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并自辦理變更登記時發生變更效力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38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44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90.對甲公司與乙紡織廠之間的購貨合同,下列判斷中正確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辦理營業范圍的變更登記手續,故無效
  B.因董事長劉某未經授權,故無效
  C.盡管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登記管理方面的規定,但購貨合同有效
  D.購貨合同如獲得甲公司的追認即有效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超出經營范圍所實施的民事活動就絕對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91.對甲公司董事長劉某代表公司簽發的票據的效力,下列判斷中正確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辦理營業范圍的變更登記,故簽發票據的行為無效
  B.因劉某未經授權,故簽發票據的行為無效
  C.因該匯票以支付定金為目的,故該票據無效
  D.該票據有效
  答案:D
  解析: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上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單純的金錢支付關系,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有效票據為必要。至于票據賴以發生的原因,在所不問。即使原因關系無效或有瑕疵,均不影響票的效力。
  92.對于丁的涂銷行為產生的后果,下列判斷中正確的是:
  A.丁提示付款時,某銀行可以背書不連續而拒絕付款
  B.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銀行拒付時,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權
  C.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銀行拒付時,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權
  D.丁的涂銷行為導致該票據無效
  答案:AC
  解析:依《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第14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以票據法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為由,對業經背書轉讓票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第5條規定,付款請求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順序權利,追索權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順序權利,即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者具有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請求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支付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所列金額和費用的權利。依票據法第61條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依票據法第31條,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2004年)
  碧海實業有限公司等3家國有企業,擬設立一家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擬籌集股本總額4億元,其中,發起人碧海公司擬以廠房、設備、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和部分現金作出資,并將成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東。3家發起人為籌辦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訂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提出了設立公司的申請。請回答以下89-93題。
  89.對碧海公司等3家國有企業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公司登記機關的下列何種答復是正確的?
  A.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應有5家發起人,3家發起人不能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B.由于本案屬于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因此發起人可以為3人
  C.因為是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故新奇公司只能采用發起設立方式
  D.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發起人若少于5人,應采用募集設立方式
  答案:ABD 【本題現在無答案】
  解析:《公司法》對發起人的人數和資格都有要求,本題考查的是對發起人人數的要求。《公司法》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根據上述規定,發起人的人數下限是2人,A項認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應為5個發起人,3家發起人不能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是錯誤的,不當選;B選項認為“發起人可以為3人”,是正確的,但是其理由是本案屬于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而法律并未做此規定,因此錯誤不應入選;法律也并未要求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只能采用發起設立的方式,C錯誤,不應選;D項同樣沒有法律依據,不能選。
  90.碧海公司擬認購新奇公司股份1億元以成為第一大股東,但其主要是以廠房、設備、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形式出資。對碧海公司的這種出資,下列何種意見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A.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成一定股份
  B.考慮到專利技術的市場前景,允許高于評估值協商作價
  C.新奇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其專利技術的出資比例可超出其注冊資本20%的比例限制,但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比例
  D.必須依法辦理廠房、設備、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的財產權轉移手續
  答案:ACD 【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本題選擇AD】
  解析:《公司法》第83條規定,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據上述法條,非貨幣出資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故A正確,當選,B錯誤;由上述法條可知,法律并沒有從正面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占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設限,而是規定了貨幣出資的最低比例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專利技術的出資比例不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70%的范圍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本題中,新奇公司是否屬于高新技術企業與其專利技術的出資比例并無法律上的聯系。由此C錯誤,不當選。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由此,D中的廠房、設備、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均屬于非貨幣出資,必須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故D正確,當選。
  91.新奇公司召開創立大會時通過了公司章程,但參會股東僅代表新奇公司股份總額的60%,公司登記機關按該章程準予新奇公司登記并頒發營業執照后,該章程效力如何?
  A.對新奇公司產生效力
  B.只對召開公司創立大會時的股東有約束力
  C.新奇公司的董事、經理和監事必須遵守
  D.對新奇公司的債權人也有一定的約束力
  答案:AC
  《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92.現新奇公司業已成立,其股票獲準上市交易,大股東碧海公司欲將其持有的1億股法人股減少至6000萬股。對碧海公司減持股份的計劃,下列說法何者正確?
  A.碧海公司須經新奇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B.碧海公司要等新奇公司成立3年后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C.碧海公司原則上只能原價出售股份,若加價出售,應征得新奇公司董事會的同意
  D.碧海公司必須將其法人股分期分批出售,不得一次性出售
  答案:B 【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無正確答案】
  《公司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由此本題無正確答案。
  93.碧海公司減持新奇公司法人股后,將所獲資金用于購買了600萬股新奇公司的社會公眾股,3個月后,碧海公司將該600萬股社會公眾股賣出,獲利1800萬元。對碧海公司的這一買賣行為應如何處理?
  A.碧海公司違法操作,1800萬元收益應收繳國庫
  B.碧海公司違規操作,應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C.碧海公司有權自由買賣新奇公司股票,故1800萬元收益應歸碧海公司所有
  D.碧海公司可以買賣新奇公司股票,但所獲1800萬元收益應歸新奇公司所有
  答案:D
  解析:《證券法》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碧海公司將其所持有的新奇公司股份在買入后3個月內賣出,由此所得收益歸新奇公司所有。
  (2005年)
  (三)
  張某到保險公司商談分別為其62歲的母親甲和8歲的女兒張乙投保意外傷害險事宜。張某向保險公司詳細詢問了有關意外傷害保險的具體條件,也如實地回答了保險公司的詢問。請回答以下的89-92題。
  89.在張某為其母親甲投保的意外傷害保險中,依法可以確定誰為受益人?
  A.以被保險人甲為受益人
  B.以被保險人甲指定的張乙為受益人
  C.以投保人張某為受益人,但須經甲同意
  D.以投保人張某和被保險人甲共同指定的第二人為受益人
  答案:ABCD
  解析:《保險法》第22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第61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由此ABCD都選。
  90.在張某為其女兒張乙投的意外傷害保險中,受益人如何產生?
  A.因張乙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故張某可以監護人身份指定受益人
  B.張乙雖無民事行為能力,但因她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故她可以指定受益人
  C.因張乙無民事行為能力,她可以委托張某指定受益人
  D.張某作為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張乙的同意
  答案:A
  解析:由上述《保險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應該選A.
  91.張某為甲和張乙投保的保險合同均約定為分期支付保費。張某支付了首期保費后,因長期外出,第二期超過60日未支付當期保費,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
  A.合同效力中止
  B.合同終止
  C.保險人有權立即解除合同
  D.保險人按照約定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答案:AD
  解析:《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由此選AD.
  92.張某續交保費兩年后,由于經濟上陷入困境,無力繼續支付保費,遂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并退還已交的保費。對于張某的這一請求,應當如何認定?
  A.張某有權解除合同,但無權要求退還任何費用
  B.張某有權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應當退還已交的保費
  C.張某有權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D.張某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按規定退還保費,但保險公司有權收取違約金
  答案:C
  解析:《保險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由此選C.
  (2006年)
  甲公司出資70%,乙公司出資30%共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丙(注冊資本2000萬元),雙方的《投資協議》約定:丙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三人,第一任董事長由乙公司推薦、財務總監由甲公司推薦;股東拒絕參加股東會會議的,不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請回答94-96題。
  94.若丙公司章程對《投資協議》的內容予以確認,則丙公司董事會的下列何種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A.選舉乙公司董事長帥某為丙公司董事長
  B.任命公司監事、甲公司代表馬某為財務總監
  C.任命帥某為公司總經理
  D.決定斥資500萬元參股某廣告公司
  答案:AC
  選舉乙公司董事長帥某為丙會司董事長符合丙公司章程的規定,也符合法律規定,所以A項是正確的。《公司法》第5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所以B項是錯誤的。《公司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任命帥某為公司總經理符合法律規定,所以C項是符合題意的。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所以決定斥資500萬元參股某廣告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D項是錯誤的。
  95.丙公司成立后簽訂了收購乙公司資產的合同并已支付部分價款。甲公司為獲得丙公司的經營控制權,于某日提請召開臨時董事會,該次臨時董事會作出的下列何種決議違反公司法的規定?
  A.收購乙公司資產的未付價款暫停支付
  B.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辭去丙公司監事職務,改任丙公司董事
  C.任命秦某擔任丙公司總經理
  D.解除帥某的公司總經理職務
  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38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所以臨時董事會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辭去丙公司監事職務,改任丙公司董事的行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而A、C、D三項所列事項,董事會依法可以做出決定,符合公司法規定,所以本題應選B.
  96.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義和丙公司董事的名義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并于合法時間內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帥某未到會。秦某與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決定由秦某主持會議,并作出了更換公司董事和董事長的臨時股東會決議。下列關于該股東會決議效力的何種說法是正確的?
  A.該股東會提議程序違法,故決議無效
  B.該股東會召集和主持程序違法,故決議無效
  C.該股東會無乙公司參加,故決議無效
  D.該股東會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動棄權,故決議有效
  答案:B
  《公司法》第40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但本題中秦某無權以甲公司的名義和丙公司董事的名義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公司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所以秦某與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決定由秦某主持會議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該股東會的召集和主持程序是違法的,因此決議無效 案例分析題:
  (2002年)
  七、(本題10分)
  某高校A、國有企業B和集體企業C簽訂合同決定共同投資設立一家生產性的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作價15萬元;B以廠房出資,作價20萬元;C以現金17萬元出資。后C因資金緊張實際出資14萬元。請問:
  1.該有限責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為什么?
  答:可以有效成立。盡管C承諾出資17萬,實際出資14萬,但該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已經達到49萬,而《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三萬元,因此該公司出資符合法律規定。C不按照合同約定繳納出資的行為應當按照《公司法》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不影響公司的有效成立。
  2.以非貨幣形式向公司出資,應辦理什么手續?
  答:以非貨幣形式向公司出資,應辦理以下手續:①評估作價,核實資產;②辦理非貨幣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手續;③驗資。《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須評估作價,核實資產。《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須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法》第29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因此,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須驗資。
  3.C承諾出資17萬元,實際出資14萬元,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須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C承諾出資17萬,實際出資14萬,除了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向A和B承擔違約責任。
  4.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向什么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應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答:《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公司法》第30條規定,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十)公司住所證明;(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余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5.A的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
  答:A的出資符合法律的規定。《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據上述規定,法律只規定了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只要滿足這一條件,法律不對非貨幣財產出資額的具體分配進行限制。因此專利技術出資比例在不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70%的范圍內,可以由出資人自由協商決定。本題中,公司注冊資本為49萬,貨幣出資31萬元,超過法律規定的30%的限額。只要出資人之間達成協議,A以其高新技術出資作價15萬元,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2003年)
  五、(本題11分)
  案情:甲、乙、丙、丁、戊擬共同組建一有限責任性質的飲料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乙各以貨幣60萬元出資;丙以實物出資,經評估機構評估為20萬元;丁以其專利技術出資,作價50萬元;戊以勞務出資,經全體出資人同意作價10萬元。公司擬不設董事會,由甲任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由丙擔任公司的監事。
  飲料公司成立后經營一直不景氣,已欠A銀行貸款100萬元未還。經股東會決議,決定把飲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車間分出去,另成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健品廠。后飲料公司增資擴股,乙將其股份轉讓給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廠也出現嚴重虧損,資不抵債,其中欠B公司貨款達400萬元。
  問題:
  1.飲料公司組建過程中,各股東的出資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之處?為什么?
  答案:戊不能以勞務出資。
  解析:《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據上述規定,法律只是規定了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只要滿足這一條件,法律不對非貨幣財產出資額的具體分配進行限制。因此專利技術出資比例在不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70%的范圍內,可以由出資人自由協商決定。本題中,飲料公司注冊子恩200萬元,貨幣出資120萬元,達到60%,符合法律規定。依照第27條的規定,用于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必須滿足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條件,勞務依附于人身不能依法轉讓,而且其價值也難以估計,因此不允許以勞務作為出資形式。
  2.飲料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為什么?
  答案:符合(1分)。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1分)。
  解析:《公司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第52條第1、4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因此,該飲料公司的組織金鉤設置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3.飲料公司設立保健品廠的行為在公司法上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設立后,飲料公司原有的債權債務應如何承擔?
  答案:屬公司(或法人)分立(1分)。分立前飲料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當由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承擔連帶責任(1分)。
  解析:《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177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因此,該飲料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決定把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車間分出去,另成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健品廠,屬于公司分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分立前飲料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當由飲料公示和保健品廠承擔連帶責任。
  4.乙轉讓股份時應遵循股份轉讓的何種規則?
  答案:應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1分);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或購買權)(1分)。
  解析:《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由此可知,乙如果要轉讓其出資應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5.A銀行如起訴追討飲料公司所欠的100萬元貸款,應以誰為被告?為什么?
  答案:A銀行可以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為共同被告,也可以飲料公司或保健品廠為被告(1分)。因為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對分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1分)。
  解析:既然分立后飲料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當由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承擔連帶責任,那么A銀行既可以要求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共同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飲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廠單獨清償債務。因此,A銀行起訴追討飲料公司所欠的100萬元貸款時,可以飲料公司和保健品廠為共同被告,也可以飲料公司或者保健品廠為被告。
  6.B公司除采取起訴或仲裁的方式追討保健品廠的欠債外,還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答案:B公司可以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保健品廠破產,以清償其債權(1分)。
  解析:破產程序是指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其到期債權的情況下以其財產對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法律程序。根據《破產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B公司除采取起訴或者仲裁的方式追討保健品廠的欠債外,還可以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保健品廠破產,以清償其債權。
  (2005年)
  四、(本題15分)
  案情:國有企業川南商業大樓于1998年擬定改制計劃:將資產評估后作價150萬元出售,其中105萬元出售給管理層人員(共4人),45萬元出售給其余45名職工,將企業改制為川南百貨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50萬元。該改制計劃于同年12月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原管理層人員宋某認購45萬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認購20萬元,其余職工各認購1萬元。公司成立后,分別向各認購人簽發了出資證明書。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宋某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某、王某為公司董事,周某任監事會主席兼財務負責人。
  2001年,公司召開董事會,決定將注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周某列席了董事會,并表示同意。會后,董事會下發文件稱:本次增資計劃經具有公司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可以實施。同年4月,公司注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增加部分的注冊資本除少數職工認購了30萬元外,其余120萬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認購,此次增資進行了工商登記。同年10月,王某與其妻藍某協議離婚,藍某要求王某補償25萬元。王某遂將其所持股權的50%根據協議抵償給藍某,董事會批準了該協議。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稅被立案偵查。偵查發現: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獲得的股權均是挪用原川南商業大樓的資金購買,且2001年公司增資時,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實際出資,而是以公司新建辦公樓評估后資產作為增資資本,并分別記于個人名下。同時查明,偷稅事項未經過股東會討論,而是董事會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決定實施的。后法院判決該公司偷稅罪成立,判處公司罰金140萬元,宋某等亦分別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問題: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取得的股權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案:有效。理由:股東出資即取得股權,其出資的資金來源不影響股權的取得
  或者答:(1)股東取得股權僅以出資為條件;(2)根據公司法的資本充實原則,股東出資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資取得的股權因資金來源違法而無效,必然導致出資返還,影響公司資本充實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3)在股東以非法挪用的資金出資的情況下,除追究其刑事責任外,可以收繳其股權用于償還被挪用資金,但此時只涉及股權轉讓問題,而不是股權無效。均可得分。
  解析:本題中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時,挪用了原川南商業大樓的資金,并用此筆資金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出資。雖然資金來源違法,我們認為三人仍取得有效的股權。因為:首先,依照現行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關公司的設立條款并咩有對股東的出資的來源作出要求,而是規定只要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在公司成立后就可以獲得股份,可見股東出資取得股份的效力并不與股東如何獲得那筆出資發生聯系。所以宋某、周某、李某取得的股權有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機構設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案:公司管理機構設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員安排不合法。公司財務負責人不能擔任監事,也不能擔任監事會主席。
  解析:《公司法》第3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5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3.川南公司董事會的增資決議和公司的增資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案:無效。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該抉議應在股東會上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會成員及監事會主席雖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決權,但不能就增資事項作決議,故該決議無效。基于無效決議而實施的增資行為也應歸于無效。
  解析:《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4.藍某可否根據補償協議獲得王某所持股權的50%?為什么?
  答案:不能。離婚協議約定的是由王某補償其25萬元現金,王某將股權抵償給藍某的實質是股權的對外轉讓;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對外出讓股權應經過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董事會無權批準股東對外轉讓股權。
  解析:《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5.川南公司因被判處罰金所造成的140萬元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答案:應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等4人承擔。公司的損失源于公司犯罪被判處的罰金,宋某等人擔任執行董事、監事、經理職務時違法是導致這一損失的直接原因,故該損失應由宋某等4人承擔。
  解析:《公司法》第63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06年)
  案情:甲公司簽發金額為1000萬元、到期日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為大滿公司的匯票一張,向乙公司購買A樓房。甲乙雙方同時約定:匯票承兌前,A樓房不過戶。
  其后,甲公司以A樓房作價1000萬元、丙公司以現金1000萬元出資共同設立丁有限公司。某會計師事務所將未過戶的A樓房作為甲公司對丁公司的出資予以驗資。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樓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經甲公司、丙公司協商達成協議:丙公司從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萬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顧及公司的穩定性,丙公司仍為丁公司名義上的股東,其原持有丁公司 50%的股份,名義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總經理賈某持有,賈某暫付200萬元給丙公司以獲得上述10%的股權。丙公司依此協議獲款后退出,據此,丁公司變更登記為:甲公司、丙公司、賈某分別持有50%、40%和10%的股權;注冊資本仍為2000萬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會、賈某反對的情況下,丁公司股東會通過了該擔保議案。丁公司遂為甲公司從B銀行借款500萬元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時,乙公司亦將其持有的上述1000萬元匯票背書轉讓給陳某。陳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擔保,丁公司在匯票上簽注:“同意擔保,但A樓房應過戶到本公司。”陳某向大滿公司提示承兌該匯票時,大滿公司在匯票上批注:“承兌,到期丁公司不垮則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獲受理并被宣告破產。債權申報期間,陳某以匯票未獲兌付為由、賈某以替丁公司代墊了200萬元退股款為由向清算組申報債權,B銀行也以丁公司應負擔保責任為由申報債權并要求對A樓房行使優先受償權。同時乙公司就A樓房向清算組申請行使取回權。
  問題:
  1.丁公司的設立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案: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權之樓房出資僅導致甲公司承擔出資不實的法律責任,不影響公司設立的效力。
  解析:《公司法》第7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本題中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權之樓房出資,構成出資不實,根據《公司法》第28條的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在本題中,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要求甲公司履行樓房過戶義務,并可追究其違約責任,對于公司而言,根據《公司法》第200條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從該法條只貴帝國了公司承擔出資不實的責任并沒有否定公司設立的效力來看,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權之樓房出資僅導致甲公司承擔出資不是的法律責任,不影響丁公司設立的效力。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答案:不合法。丙公司的行為實為抽逃公司資金。
  解析:《公司法》第36條明確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本案中,丙公司從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萬元后退出丁公司。違反了上述規定。所以,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3.丁公司股東會關于為甲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有效?為什么?
  答案:無效。該擔保事項應由無關聯關系的股東表決決定。
  解析:我國《公司法》第16條對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做出如下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根據上述規定,丁公司為本公司的股東甲公司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并且甲公司不得參與該事項的表決,該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丁公司股東會關于為甲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不符合法律規定,因而是無效的。
  4.陳某和賈某所申報的債權是否構成破產債權?為什么?
  答案:陳某的申報構成破產債權。丁公司對匯票的保證有效;大滿公司實為拒絕承兌,陳某對丁公司享有票據追索權。賈某的申報不構成破產債權。賈某的200萬元是對丁公司的出資,公司股東不得以出資款向公司主張債權。
  解析:破產債權,指于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只能通過破產程序才能得以公平清償的債權。我國《票據法》第48條規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時匯票的保證責任。陳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擔保,丁公司在匯票上簽注:“同意擔保,但A樓房應過戶到本公司。”根據上述規定,雖然丁公司在為該匯票提供保證時附有條件,但這并不影響時匯票的保證責任。所以,丁公司要對匯票承擔保證責任。陳某在丁公司破產時,申報的債權構成破產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1條中規定,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不屬于破產債權。在本案中,丁公司經過變更后,賈某成為公司股東,并向其出資200萬元。這200萬元作為股東的出資,不能申報破產債權。
  5.B銀行和乙公司的請求是否應當支持?為什么?
  答案:B銀行申報破產債權的申請應當支持,但無權優先受償。丁公司與B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故B銀行破產債權成立;但該擔保是保證擔保,B銀行不享有擔保物權,無權優先受償。乙公司的請求應當支持。乙公司仍是A樓房的產權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該樓房。
  解析:別除權,是指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由破產財產中的特定財產單獨優先受償的權利。別除權是擔保物權在破產程序中的轉化形式。而在本案中,丁公司為甲公司從B銀行借款500萬元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擔保不是擔保物權,因此B銀行無優先受償權。另外,丁公司決議的擔保行為雖無效,但是公司內部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B銀行,銀行可以向丁公司主張擔保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1條中規定,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丁公司雖然占有該樓房,但該房屬于乙公司所有。所以,乙公司有權取回該樓房。
  6.各債權人若在破產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償,還可以向誰追索?他們各自應承擔什么責任?
  答案:債權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會計師事務所追索。甲公司虛假出資,丙公司非法抽逃資金,應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某會計師事務所明知丁公司設立時甲公司出資不實,仍予驗資,應在其虛假驗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6條規定,債務人的開辦人注冊資金投入不足的,應當由該開辦人予以補足,補足部分屬于破產財產。甲公司在設立丁公司時,出資不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各債權人有權向甲公司追索。《公司法》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據此,丙公司應對各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208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據此,該會計師事務所應在其虛假驗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2007年)
  五、(本題20分)
  案情:甲與乙分別出資60萬元和240萬元共同設立新雨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新雨公司),由乙任執行董事并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甲任監事。乙同時為其個人投資的東風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東風公司)的總經理,該公司欠白云公司貨款50萬元未還。乙與白云公司達成協議約定:若3個月后仍不能還款,乙將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權轉讓20%給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設質。屆期,東風公司未還款,白云公司請求乙履行協議,乙以“此事尚未與股東甲商量”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擬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
  東風公司需要租用倉庫,乙擅自決定將新雨公司的一處房屋以低廉的價格出租給東風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銀行借款需要擔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義向該銀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諾若到期丙不能還款則由新雨公司負責清償,該銀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異議。
  甲知悉上述情況后,向乙提議召開一次股東會以解決問題,乙以業務太忙為由遲遲未答應開會。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紅利也未分過,目前虧損嚴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決定轉讓股權,退出公司,但一時未找到受讓人。
  問題:
  1.白云公司如想通過訴訟解決與東風公司之間的糾紛,應如何提出訴訟請求?
  2.白云公司如想實現股權質權,需要證明哪些事實?
  3.針對乙將新雨公司的房屋低價出租給東風公司的行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義單方向某銀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質和效力如何?為什么?
  5.針對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讓人的情況,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對策?
  答案:
  1、(1)請求東風公司清償貨款本金與利息;
  (2)請求東風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3)請求行使股權質權(或權利質權)。
  2、(1)證明其與乙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
  (2)證明股權質押已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登記。
  3、甲可以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東派生(代表)訴訟。
  4、該保函具有保證合同的性質,保證合同有效。乙雖然未經股東會同意為銀行擔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權,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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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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