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政權是相對于其他層次或級別的政權而言的,因而這里的“基層”是同行政區劃相聯系的,他指的是國家最低一級的政權機關。在城市中指的是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權利機關的統一體(街道辦事處屬于派出機構,也屬于基層政權);在農村指的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職權的統一體。很顯然,縣人大及其人民政府不屬于基層政權的范疇。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著它的派出機構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支持、指導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以上兩個條文明確指出了基層政權的含義,從而表明了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屬于基層政權的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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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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