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工作按照建設部、人事部的有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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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工作按照建設部、人事部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8年9月1日起執行。 轉貼于:房地產估價師考試_考試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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