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路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 一、警察的含義 警察是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社會秩序、保衛國家安全國家行政力量。 警察的產生的條件。 第一,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產生,是警察產生的經濟條件。 第二,階級矛盾和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的不可調和性,是警察產生的階級條件。 第三,維護統治秩序與懲罰犯罪的客觀需要,是警察產生的社會條件。 第四,國家機器的形成,是警察產生的政治條件。 二、近代警察與古代警察有以下幾點區別: 第一,近代警察的職能是獨立的,警察職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機關。 第二,近代警察從中央到地方形成專職的警察隊伍,成為國家龐大的專政工具之一,行使專門職權。 第三,近代警察強調了法制。第四,近代警察有統一的制式服裝,古代警察則沒有專門的服裝。 第一,鮮明的階級性。 第二,手段的多樣性。 第三,任務的廣泛性。 公安機關的基本職能,是專政職能和民主職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工具這一根本屬性的要求。 公安機關的專政職能,是指公安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敵對勢力、敵對分子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進行鎮壓、制裁、改造和監督的社會效能。 公安機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國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執法機關,擔負著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重要職責。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公安機關是人民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的權利是人民賦予的,它執行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因此,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公安機關性質的必然要求。 公安機關的任務,是指公安機關在國家法律所確定的管理范圍內,為實現一定的目標所進行的工作內容。 公安機關的基本任務: 一、維護國家安全;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三、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四、保護公共財產和個人合法財產; 五、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的職責。公安機關的職責,是公安機關依法在管轄范圍內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公安機關的職責由公安機關的性質和任務所確定的。 公安機關職責具有法律性、有限性、責任性等特點。 警察的分類和各自的職責: 治安警察是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 戶籍警察是負責管理戶籍、掌握戶口動態等戶政工作的人民警察。 刑事警察簡稱“刑警”,是負責刑事案件偵破工作的人民警察。 交通警察簡稱“交警”,是負責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 外事警察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對進出我國(邊)境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和我國公民進行管理的人民警察。 巡邏警察簡稱“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線或一定地段用巡邏方式進行勤務活動的人民警察。 督察警察是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的警察。 邊防警察是負責維護我國邊境地區的社會治安,處理邊境涉外事務的人民警察。 消防警察是同火災作斗爭的人民警察。 公安機關的權利及特點: 公安機關的權利,是指公安機關為履行職責,依法采取的權威性措施和手段。 公安機關的權利的特點:1、法定性。2、強制性。3、特許性。4、單向性。 治安行政處置權,是指公安機關在公共場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險物品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對特定的人、物、事、場所采取的一種權利行為。 治安行政處罰權,是公安機關對不履行治安法規所確定的義務或者危及社會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依照治安管理法規的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 治安監督檢查權是公安機關依法對應負治安責任的社會團體、組織及個人實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權力之一。 勞動教養,是指對有違法行為或輕微犯罪行為且屢教不改,而又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強制措施,是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方法。 行政治安強制權,是指公安機關在依法進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實施治安行政處罰時,為達到使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或接受處罰的目的,對不履行法定義務或不服從治安行政處罰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強制手段。 刑事強制權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由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強制權利。 緊急狀態處置權,是指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對突發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 緊急排險權,是指公安機關在緊急處置重大災害事故或平息叛亂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公安工作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據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保衛國家安全與社會治安秩序的專門工作。是由人民警察一國家的名義按國家法律賦予的職權進行社會行政管理,執行國家意志,維護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活動。 國家安全,即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不受侵犯,我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受侵犯。 社會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規—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出發條例》以及其他治安法規所確認和維護的社會秩序。 刑事偵察工作。是指依據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采用專門調查方法和強制性措施,揭露、打擊和防范刑事犯罪的一項專門工作。 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即由公安機關依據公安法律、法規所從事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 公共秩序管理工作。主要指對人群聚集或進行公眾活動的公共場所治安秩序的管理工作,如對車站、碼頭、機嘗文娛或體育場所、商嘗集貿市嘗展覽館場,以及公園、風景區等場所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工作。 特種行業管理工作。主要對旅店業、刻字業、印刷業、舊物收購寄賣業,以及出租汽車等行業進行治安管理,以防止和發現違法犯罪活動。 保衛工作。保衛工作主要制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內部的公安保衛工作,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監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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