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無論何種情形,拘留后都要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 102、對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12小時內訊問。(×) 103、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處于昏睡、無知覺或者不能反抗的狀態,而當場將財物劫走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104、社會政治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前提。(√) 105、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就必須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 106、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應當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107、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12小時。(×) 108、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 109、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0、追究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有效期限。(√) 111、毆打他人,造成輕傷害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12、賭博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用財物作賭注,較量輸贏的非法活動。(√) 113、對賣淫、嫖娼的行為,可以由辦案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14、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15、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并報領導審批。(×) 116、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應即逮捕。(×) 117、搜查時必須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在場。(√) 118、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119、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在經濟基礎。(√) 120、根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公安機關接訪與受理的每個環節,都必須用書面文字形式告知信訪人。(√) 121、2004年憲法修正案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 122、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23、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包括訓誡、罰款和拘留三種。(×) 124、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構成侵犯公私財物行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25、違反嚴禁淫穢物品規定行為,是指違反規定,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 126、辦理行政案件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不包括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因為違法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身份住址不明的,也可以實施處罰。(×) 127、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一律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128、擔保人的責任是出具保證書,親自或委托人到行政機關將被擔保人領回,并保證被裁決人不阻礙、逃避復查或審理。(×) 129、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應計入辦案期限。(×) 130、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 131、執行拘留、逮捕,遇有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等緊急情況時,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132、構成盜竊罪,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33、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可以不履行職責。(×) 134、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也是一個政黨永葆生機的源泉。(√) 135、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136、我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37、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遇交通阻礙時可以優先通行。(√) 138、人民警察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139、人民警察因公致殘的,與因公致殘的現役軍人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 140、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包括訓誡、警告、罰款和拘留。(×) 141、治安警告由公安機關裁決,不必填寫裁決書。(×) 142、治安警告、50元以下罰款,應當由公安派出所裁決。(×) 143、公安機關對單位和個人報案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的,應當接受,并登記備查。(√) 144、違法行為人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減輕行政處罰。(×) 145、辦理涉外行政案件,應當嚴格依照國際條約,不應依據國內法。(×) 146、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147、對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148、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政治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特征之一。(×) 149、政治紀律是黨的最重要的紀律,全黨都要嚴格遵守。(√) 150、公務員不勝任現職工作,予以辭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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