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指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財產關系:指人們在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關系。 3、人身關系:指因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而發生的社會關系。 4、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及其經濟基礎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為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準則。 5、自愿原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6、公平原則: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 7、誠實信用原則: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關系: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核心內容的社會關系。 9、財產法律關系:指因財產的所有和財產的流轉所形成的、滿足民事主體財產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關系。 10、人身關系: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為滿足民事主體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 11、絕對法律關系:指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人是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12、相對法律關系:指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13、物權關系,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義務人實施某種積極行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實現其權利的民事法律關系。 14、債權關系:指權利人必須由義務人的一方行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實現其權利的民事法律關系。 15、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 16、監護: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蹤: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個體工商戶: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 20、農村承包經營戶: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 21、個人合伙: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 22、退伙:指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脫離合伙關系,喪失合伙人資格的行為。 23、入伙: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資格的行為。 24、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5、社團法人,以人的組合作為法人成立基礎的私法人。 26、財團法人:指以一定的財產的設定作為成立基礎的私法人。 27、企業法人,以從事生產、流通、科技等活動為內容,以獲取盈利和增加積累、創造社會財富為目的的營利性社會經濟組織。 28、機關法人: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并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 29、事業單位法人: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目的,由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等公益事業的單位。 30、社團法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機關:指根據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規定,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個人或集體。 32、法人分支機構:法人的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區域設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職能的業務活動機構。 33、法人的變更:指在法人的存續期間內,法人在組織機構、性質、活動范圍、財產或者名稱、住所、隸屬關系等重要事項上發生的變動。 34、法人的清算:指法人消滅時,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依據其職權清理并消滅法人的全部財產關系。 35、物:指存在于人體之外,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滿足人類某種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質對象。 36、動產:指能在空間上移動而不會損害其經濟價值的物。 37、不動產:指在空間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影響其經濟價值的物。 38、貨幣:物的一種:可以用票面金額來表現其價值的一種特殊的物。 39、有價證券:設立并證明某種財產權的書面憑證:物的一種。 40、股票: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41、公司債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42、提單: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受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43、倉單:指保管人向存貨人開具的證明保管物已經入庫的有價證券。 44、特定物:指具有固定的屬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種類物:具有共同的屬性,可以用品種、規格和度量衡加以計算的物。 46、可分物:指進行實物分割而不改變其經濟用途和價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指經實物分割后,將使該物改變其原有的經濟用途降低其價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為: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49、諾成法律行為,指僅以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 50、實踐法律行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有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或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為。 51、要式法律行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為。 52、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或行政法規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一種形式的法律行為。 53、有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 54、無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可以分離的法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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