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流量表編制的論文
來源:發布時間:2007-06-02
現金流量表是以現金流入與現金流出來說明企業報告期內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及籌資活動的動態報表。隨著1992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所更新的第7號《國際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的正式公布,很多國家會計準則都規定以現金流量表代替財務狀況變動表。我國財政部于1998年3月20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要求所有企業從1998年1月1日起對外編報現金流量表,這是我國企業會計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財務會計報表的新體系,企業能夠更全面地反映現金流量信息,同時滿足投資者及債權人了解企業財務狀況,以便于進行經濟決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穩定社會發展都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現金流量表的實施到目前為止已近兩年的時間了,在實際經濟生活中起到了財務狀況變動表所無法比擬的作用,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也遇到了不少的問題,現就有關的問題談一下我個人的一點看法,以供大家參考。一、關于增值稅問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的要求,企業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應將銷售商品或購進貨物收取或支付的貨款、增值稅在現金流量表中分別反映,但是由于原會計核算體系中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等帳戶中貨款和增值稅是一并核算的,沒有分開,這樣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增加了不少的難度。即為了編制現金流量表,在平時應將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等帳戶中的貨款、增值稅增設二級科目進行核算,這種做法不符合習慣的核算方法。為此財政部印發《關于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字「1998」66號)一文中指出:為了簡化現金流量表的編制程序,也可以對現金流量表項目作如下調整。具體為:(1)取消“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中的“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項目,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并入“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中;(2)將“收到的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返還”項目,改為“收到的稅費返還”項目,反映企業按規定收到的增值稅、所得稅等稅費返還; (3)將“支付的增值稅款”項目改為“實際交納的增值稅款”項目,反映企業實際上繳稅務部門的增值稅款。企業購買商品、接受勞務實際支付的增值稅,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4)將現金流量表補充資料部分中的“增值稅凈增加額”合并到“經營性應收項目”或“經營性應付項目”中。上述這種處理方法,有利于簡化日常的會計核算和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工作。根據上述內容,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所編制的調整分錄,可以調整如下:(1)分析調整產品銷售收入借:經營活動現金流量——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根據貸方發生額合計數填寫)貸:產品銷售收入 (根據損益表上的產品銷售收入填寫)應收帳款 (根據資產負債表上的年初數減去年末數的差額填寫)應收票據 (根據資產負債表上的年初數減去年末數的差額填寫)預收帳款 (根據資產負債表上的年末數減去年初數的差額填寫)未繳稅金——未繳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明細帳上的本期銷項稅額累計數填寫)
""如果是負數在借方反映。(2)分析調整產品銷售成本借:產品銷售成本 (根據損益表上的產品銷售成本累計數填寫)應付帳款 (根據資產負債表上的年初數減去年末數的差額填寫)應付票據 (根據資產負債表上的年初數減去年末數的差額填寫)預付帳款 (根據資產負債表上的年末數減去年初數的差額填寫)存貨 (根據資產負債表上的年末數減去年初數的差額填寫) 未繳稅金——未繳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明細帳上的本期進項稅額累計數填寫)貸:經營活動現金流量——購買商品支付的現金 (根據借方發生額合計數填寫)注:上述分錄中應付帳款、應付票據、預付帳款、存貨,如果是負數在貸方反映。其他調整分錄基本不變。 二、關于“其他應收款”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其他應收款”帳戶核算公司除應收票據、應收帳款、預付帳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包括不設“備用金”科目的公司撥出的備用金、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等。其核算內容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其一是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如應收的各種押金等;其二是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如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等。對于這些內容,如何在現金流量表中列示,在《企業會計具體準則——現金流量表》中,對這個問題的處理方法講的比較含糊。在實際編制現金流量表時,應針對不同的內容,做出不同的處理。但是為了簡化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工作,可以將“其他應收款”帳戶核算的有關內容在現金流量表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列示。三、關于“其他應付款”帳戶內容如何在《現金流量表》中列示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其他應付款”帳戶主要核算公司應付、暫收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存入的押金等。“其他應付款”帳戶核算的內容比較復雜,但其內容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可能是與經營活動有關,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存入的各種押金等;其二可能是類視于借款性質的款項。這樣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可以將第一種情況列入現金流量表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對于第二情況可以 將其列入現金流量表的“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對于住房周轉金在現金流量表中如何列示,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住房周轉金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為其他長期負債,那么在現金流量表中也應全額作為籌資活動反映;另一種認為,應依據準則關于合理劃分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規定,對住房周轉金構成進行分析,該列入哪個項目就列入哪個項目。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解答》的通知 (1998年12月28日 財會字[1998]66號)的規定,有關住房周轉金的現金流量,按以下方法歸類和反映: (1)除處置職工住房收到的現金外,所有增加住房周轉金的現金流入,均在籌資活動中的“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除購建職工住房外,所有減少住房周轉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