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筑師設計前期場地考點:居住區道路與交通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4-10-08
居住區道路與交通。
居住小區中宜適當控制汽車的通行。
一、基本原則
因地制宜原則,順而不穿、通而不暢原則,功能多樣化的原則,以及道路網絡與住宅、公建、綠地、景觀、停車設施和住宅內部空間結構整合化原則。
⑴根據地形、氣候、用地規模、用地四周的環境條件、城市交通系統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應選擇經濟,便捷的道路系統和道路斷面形式;
⑵小區內應避免過境車輛的穿行,道路通而不暢,避免往返迂回,并適于消防車、救護車、商店貨車和垃圾車等的通行;
⑶有利于居住區內各類用地的劃分和有機聯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樣化;
⑷當公共交通線路引入居住區級道路時,應減少交通噪聲對居民的干擾;
⑸在地震烈度不低于6度的地區,應考慮防災救災要求;
⑹滿足居住區的日照通風和地下工程管線的埋設要求;
⑺城市舊城區改建,其道路系統應充分考慮原有道路特點,保留各利用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街道;
⑻應便于居民汽車的通行。
二、道路級別
居住區道路可分為: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宅間小路四級。
⑴居住區道路:紅線寬度宜≥20m;
⑵小區路:路面寬6~9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宜≥14m;無供熱管線的宜≥1Om;
⑶組團路:路面寬3~5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宜≥1Om;無供熱管線的宜≥8m;
⑷宅間小路:路面寬宜≥2.5m;
各級道路擔負著不同的作用,可采用不同構成形式、路幅和斷面設計。
小區級道路的寬度考慮以非機動車與人行交通為主,不能引進公共電、汽車交通,一般也采用人車混行方式。所以,車行道的最小寬度為6m,如兩側各安排一條寬度為l.5m的人行路,總寬度為9m,即可滿足一般功能需要。但與此同時,小區級道路往往又是市政管線埋設的通道,在無供熱管線的居住區內,按六種基本管線的最小水平間距,它們在建筑線之間的最小極限寬度約為1Om。
三、道路縱坡
居住區內道路縱坡,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居住區內道路縱坡控制指標
居住區內道路縱坡控制指標
|
道路類別
|
最小縱坡
|
最大縱坡
|
多雪嚴寒地區最大縱坡
|
|
機動車道
|
≥0.2%
|
≤8%,坡長≤200mm
|
≤5%,坡長≤600m
|
|
非機動車道
|
≤3%,坡長≤50m
|
≤2%,坡長≤1OOm
|
|
|
步行道
|
≤8%
|
≤4%
|
⑵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道路,其縱坡宜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控制。
四、山區與丘陵地區的道路設計
⑴車行與人行宜分開設置自成系統;
⑵路網格式應因地制宜;
⑶主要道路宜平緩;
⑷路面可酌情縮窄,但應安排必要的排水邊溝和會車位,并應符合有關規定;
⑸居住區的一般道路應滿足自行車行駛要求,山區與丘陵地區自行車行駛坡度宜<3%,坡度達到3%時連續行駛距離應<50m。
五、其他規定
居住區內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入口;居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方向與外圍道路相連;機動車道對外出入口間距應≥150m。沿街建筑物長度超過150 m時,應設≥4×4m的消防車通道。人行出口間距不宜超過80m,當建筑物長度超過80m時,應在底層加設人行通道;
⑵居住區內道路與城市道路相接時,其交角宜≥75°;當居住區內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相接;
⑶進入組團的道路,應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車、救護車的通行,維護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衛;
⑷在居住區內盡端式道路的長度宜≤120m,盡端應設≥12×12m的回車場地;用地有條件時,最好按不同的回車方式安排相應規模的回車場;
⑸當居住區內用地坡度>8%時,應輔以梯步解決豎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設推行自行車的坡道;
⑹在多雪嚴寒山坡地區,居住區內道路面應考慮防滑措施;在地震設防地區,居住區內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⑺居住區內道路邊緣至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距離
道路邊緣至建、構筑物最小距離(m)
|
道路級別
|
居住區道路
|
小區路
|
組團路及宅間小路
|
||
|
建筑物
面向道路
|
無出入口
|
高層
|
5.0
|
3.0
|
2.0
|
|
多層
|
3.0
|
||||
|
有出入口
|
|
5.0
|
2.5
|
||
|
建筑物山墻面向道路
|
高層
|
4.0
|
2.0
|
1.5
|
|
|
多層
|
2.0
|
||||
|
圍墻面向道路
|
1.5
|
||||
注:居住區道路的邊緣指紅線;小區路、組團路、宅間小路的邊緣指路面邊線。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其道路邊緣指便道邊線
六、停車設施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2002年版)規定,居住區內居住區內必須配套設置居民汽車(含通勤車)停車場、停車庫等停車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居民汽車停車率應≥10%;
⑵居民區內地面停車率(居住區內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不宜超過10%;
⑶居民停車場、庫的布置應留有必要的發展余地;
⑷停車場車位數的確定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表示,其他各型車輛的停車位,應按相應的換算系數折算。
各型車輛停車位換算系數表6-8
|
車型
|
換算系數
|
車型
|
換算系數
|
|
微型客、貨汽車機動三輪車
|
0.7
|
中型客車、面包車、2~4t貨運汽車
|
2.0
|
|
臥車、2t以下貨運汽車
|
1.0
|
鉸接車
|
3.5
|
七、道路用地面積計算規定
1.居住區用地內道路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⑴按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同組道路及其以下各級道路計算用地面積,外圍道路不計入;
⑵居住區(級)道路、按紅線寬度計算;
⑶小區路、組團路,按路面寬度計算。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人行便道計入道路用地面積;
⑷居民汽車停放場地,按實際占地面積計算;
⑸宅間小路不計入道路用地面積。
2.其他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⑴規劃用地外圍的道路算至外圍道路的中心線;
⑵規劃用地范圍內的其他用地面積,按實際占用面積計算。
注冊建筑師考試輔導權威名師團隊 助你通關! 咨詢:010-512688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