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注冊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4-09-29
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注冊
一、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 184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
二、許可條件
1、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互認資格證書;
2、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施工圖審查、城鄉規劃編制等單位;
3、近三年內從事建筑設計及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4、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三、提交材料(所提供注冊申報材料復印件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一)初始注冊需提交材料(一級的一式二份,二級的一式一份)
1、初始注冊申請表(表格由“全國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生成或企業使用并開通《建設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勘察設計企業版)EI V5.0》的注冊人員管理模塊進行申報,相應電子文檔(電子文檔通過注冊系統發送給省級注冊管理機構);
2、申請人的執業資格證書(須交驗原件)、身份證件復印件;
3、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4、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5、取得資格證書,自證書簽發之日起超過3年申請初始注冊的,應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須交驗原件);
6、持外省(市)頒發的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該省省級注冊管理部門出具的尚未注冊證明原件。
(二)延續注冊需提交材料(一式一份)
1、延續注冊申請表(表格由“全國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生成或企業使用并開通《建設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勘察設計企業版)EI V5.0》的注冊人員管理模塊進行申報,相應電子文檔(電子文檔通過注冊系統發送給省級注冊管理機構);
2、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有效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3、申請人注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須交驗原件)。
(三)變更注冊需提交材料(省外調入變更一式二份,跨省級或部門調出一式三份,省內變更一式一份)
1、變更注冊申請表(表格由“全國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生成或企業使用并開通《建設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勘察設計企業版)EI V5.0》的注冊人員管理模塊進行申報,相應電子文檔(電子文檔通過注冊系統發送給省級注冊管理機構);
2、申請人的工作調動證明、或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或由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仲裁文件、或未繼續在原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復印件(須交驗原件);
3、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4、新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網絡
5、在注冊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辦理變更注冊的還應提交申請人在本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6、原執業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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