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學章節復習指導(27)
來源:發布時間:2013-02-01
二、遺產分割的原則和方式
1、遺產分割的原則:
(1)遺產分割自由原則。
(2)保留胎兒繼承份額原則。
(3)互諒互讓、協商分割原則。
(4)物盡其用原則。
2、遺產分割方式:
(1)實物分割。
(2)變價分割。
(3)補償分割。
(4)保留共有分割。
三、遺產分割的效力:
1、轉移主義:遺產分割為一種交換,各繼承人因分割而互相讓與各自應有部分,而取得分配給自己的財產的單獨使用權。
2、宣告主義:因遺產分割而分配給繼承人的遺產,視為自繼承開始時業已屬于各繼承人單獨所有,遺產分割只不過是宣告既有狀態而已。
通說認為遺產分割的效力應采取宣告主義。
四、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被繼承人債務的范圍:
(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
(2)被繼承人人因合同之債而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而承擔的補償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屬于被繼承人個人的債務。
2、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原則
(1)限定繼承原則。
(2)保留必留份原則。
(3)清償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原則。
3、遺產債務的清償方法:
(1)先清償債務后分割遺產。(總體清償方式)
(2)先分割遺產后清償債務。(分別清償方式)
4、遺產債務的清償時間: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或遺產保管人在清點完遺產后,應及時通知債權人聲明債權,以便清償。對已到期債務繼承人應及時清償,對未到期債務繼承人經債權人同意可提前清償。
第四節: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處理
一、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范圍:
1、沒有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遺產。
2、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受遺贈人全放棄受遺贈的遺產。
3、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全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全喪失受遺贈權的遺產。
二、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歸屬:
1、死者生前是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及無業居民的,其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
2、死者生前是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農村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村民的,其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死者生前所在的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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