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學章節復習指導(27)
來源:發布時間:2013-02-01
第二十七章:遺產的處理
第一節:繼承的開始
一、繼承開始的意義:
1、確定繼承人的范圍。
2、確定遺產的范圍。
3、確定遺產所有權的轉移。
4、確定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
5、確定放棄繼承權及遺產分割的溯及力。
6、確定遺囑的效力及執行力。
7、確定20年最長時效的起算點。
二、繼承開始的時間:
1、生理死亡時間的確定:
(1)醫院死亡證書中記載公民死亡時間的,以死亡證書記載為準。
(2)戶籍登記冊中記載公民死亡時間的,應以戶籍登記為準。
(3)死亡證書與戶籍登記冊的記載不一致的,以死亡證書為準。
(4)繼承人對死亡時間有爭議的,以法院查證的時間為準。
2、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被宣告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3、互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時間確定:
(1)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2)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的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
(3)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關系,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三、繼承開始的地點
1、繼承開始地點的確定:司法實踐采取以被繼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為繼承開始地點。
2、確定繼承開始地點的意義:
(1)有利于調查被繼承人的遺產。
(2)有利于繼承人參加繼承和接受遺產。
(3)有利于分清繼承人之間的責任。
(4)有利于繼承人參加訴訟。
四、繼承開始的通知:
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及時將繼承開始的事實通知其他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如果繼承中的人知道卻不能通知,則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通知。如有意隱瞞造成繼承人損失的,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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