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學章節復習指導(27)
來源:發布時間:2013-02-01
第二節:遺產的概念和范圍
一、遺產的概念和特征: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時間上的特定性。
2、內容上的財產性和包括性。
3、范圍上的限定性。
4、性質上的合法性。
二、遺產的范圍
1、遺產包括的財產: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2、遺產不能包括的權利義務:
(1)與被繼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利。
(2)與公民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債權債務。
(3)國有資源的使用權。
(4)承包經營權。
(5)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的使用權。
三、遺產的保管
1、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爭搶。
2、如被繼承人生前自己占有財產,繼承開始后,應當由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保管。繼承人都知道的,共同保管或推選藝人或數人保管。
3、無遺囑執行人或執行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知道但無力保管遺產或沒有繼承人的,由被繼承人生前單位或住所地或遺產地居委會、村委會負責保管。
四、遺產的確定
1、遺產同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在存在共同財產情況下,分割遺產時,必須首先分出一半歸生存的配偶所有,另一半才能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遺產同家庭共同財產的區分:
遺產在家庭共同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財產中的份額,應當按照家庭成員的貢獻大小、出資多少、應繼承的份額等因素加以確定。某一家庭成員死亡,該份額即為被繼承人遺產。
3、遺產同其他共有財產的區分:
合伙經營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當合伙人之一死亡時,應將被繼承人在合伙中的財產份額分出,列入遺產范圍。被繼承人的份額按出資比例或協議約定的比例確定。
第三節:遺產的分割
一、遺產分割時間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因此,遺產的分割時間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在繼承開始后任何時間內,繼承人都有權要求分割遺產,具體時間可以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通過調解和訴訟解決。
遺產分割的時間與繼承開始時間的區別:
1、繼承開始是時間是法定的,遺產分割時間是約定的。
2、繼承開始的時間是一個具體的時間,可以具體到日、時、分,遺產分割時間可以是具體的時間,也可以是一段時間。一般不具體到時。
3、繼承開始的時間,發生繼承人取得主觀意義上繼承權的效力,繼承人可以行使繼承權,但不能處分財產。而遺產分割時間發生的時繼承人實際取得遺產所有權的效力,繼承人可對取得遺產加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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