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學章節復習指導(2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3-02-01
第四節;提存
一、提存的意義:
1、提存的概念: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債的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提交給一定機關保存,從而消滅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法律制度。
2、提存的主體與客體:
(1)提存的主體:提存人、提存受領人、提存機關。
(2)提存的客體:標的物。以適于提存為限。
3、提存的方法:
(1)提存人應向提存機關提出申請。
(2)受理與提存。
(3)制作提存公證書。
(4)通知提存受領人。
二、提存的效力
1、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提存與清償發生同等消滅債的效力。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給付請求權因此消滅。
2、在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提存機關依法負有保管義務。
3、在債權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提存機關交付提存物,并承擔必要費用。超過20年無人受領的提存物,視為無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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