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學章節復習指導(2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3-02-01
第二十三章:債的消滅
第一節:債的消滅概述
一、債的消滅的概念:債的消滅又稱債的終止,指債權債務關系客觀上不復存在。
二、債的消滅的效力:
1、從權利和從義務一并消滅。
2、負債字據的返還。
3、在債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后契約義務。
第二節:清償
一、清償的概念:指能達到消滅債權效果的給付,即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代物清償:是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的清償。代物清償須滿足以下條件:
1、須有債權存在。
2、他種給付與原定給付是屬不同種類的。
3、他種給付是代替原定給付的。
4、須經當事人合意。
三、清償的抵充:指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數宗同種債務,而債務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確定該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幾宗債務的制度。
第三節:抵消
一、抵消的概念:指二人互負有債務且給付種類相同時,在對等數額內使各自的債權債務互相消滅的制度。
二、抵消的條件:
1、須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2、須雙方債務均至清償期。
3、雙方債的標的種類相同。但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抵消。
4、債務依其性質或法律規定屬于可抵消的范圍。
三、抵消的方式:我國合同法采用單方行為說,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法律規定或按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抵消應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限期。
四、抵消的效力:
1、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消滅。
2、雙方債務等額時,全部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雙方債務額不等時,債務額較大的一方仍就超過部分負繼續履行責任,債權人對尚未抵消部分仍有受領清償的權利。
3、債的關系溯及最初得為抵消時消滅。最初得為抵消時指抵消權生效時,即抵消通知到達對方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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