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學章節復習指導(16)
來源:發布時間:2013-02-01
三、權利質權
1、權利質權的概念:
權利質權指以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外的可讓與的財產權利為標的而設定的質權。
2、權利質權的設定
(1)一般債權質權的設定:由質權人與出質人訂立書面質押合同。
(2)證券質權的設定:由質權人與出質人訂立書面質押合同,約定證券交付時間。
(3)股份質權的設定:除須雙方合意外,記名股票并須辦理登記。
(4)知識產權質權的設定:雙方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權利質權的效力
(1)一般債權質權的效力:
除當事人約定外,質權的效力及于債權的從權利。
質權人有限制出質人與第三債務人的行為的權利。
質權人得以入質債權優先受償。
(2)證券債權質權的效力:
證券債權質權的效力及于入質權利的從權利。
質權人有留置證券的權利。
質權人有保全質權的權利。
質權人有保全入質權利的義務。
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權利。
(3)股份質權的效力:
質權人有分配盈余收取權。
質權人有股票代表物上的代位權。
質權人有權占有和留置股票。
質權人對股票、股份的變價有優先受償權。
質權人無決議權。
質權人有妥善保管股票的義務。
出質人不得轉讓股份。
(4)知識產權質權的效力:
原則上適用于關于抵押權效力的規定
出質人未經質權人許可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 人提存。
質權人有就質權標的的變價優先受償權。
第四節:留置權
一、留置權的概念和特征
留置權指債權人依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留置該動產,以作為債權擔保的的權利。留置權的特征:
1、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
2、留置權為得發生二次效力的擔保物權。
3、留置權為動產擔保物權和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
二、留置權的成立
1、留置權成立的積極要件:
(1)須債權人占有一定財產。
(2)債權人占有的財產須為債務人的動產。
(3)須債權人的債權與債務人的債務間有聯系。
(4)須債權已屆清償期。
2、留置權成立的消極條件:
(1)當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約定。
(2)留置債務人的財產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3)行使留置權與債權人所承擔的義務相抵觸。
(4)留置財產與債務人交付財產前或交付財產時的指示相抵觸。
三、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權的效力范圍:
(1)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不得由當事人約定。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的范圍:包括主物、從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留置權的效力僅及于債務人留置的財產,而不是及于債權人占有的全部財產。
(3)留置權對留置權人的效力:表現為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留置占有的留置物。
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
請求返還必要費用。
就留置物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物的保管義務。
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義務。
返還留置物的義務。
四、留置權的消滅
1、擔保的另行提出。
2、留置物占有的喪失。
3、債權清償期的延緩。
4、留置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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