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學章節復習指導(16)
來源:發布時間:2013-02-01
五、抵押權的消滅
1、主債權消滅。
2、抵押物滅失。
3、抵押期限屆滿。
4、抵押權實現。
六、特殊抵押權
1、共同抵押權。
2、最高額抵押權。
第三節:質權
一、質權概述
1、質權的概念和特征:
質權是指債權人因擔保其債權而占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財產,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以其所占有的標的物的價值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其債權的一種擔保物權。質權具有如下特征:
(1)質權的標的物是動產和權利。
(2)質權為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
(3)質權是由債權人占有物質為要件的擔保物權。
2、質權的作用:公示作用、留置作用。
二、動產質權
1、動產質權的概念:
動產質權指債權人享有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以其占有的出質人用作債權擔保的動產折價或者出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2、動產質權的設定:
(1)動產質權的設定方式:采用書面質押合同方式,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2)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簡稱質物,為可讓與的、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動產。
3、動產質權的效力
(1)動產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以出質人與質權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的為準。
(2)動產質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的范圍:包括原物質以及物質的從物、孳息物、代位物等。
(3)質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占有物質的權利。
留置物質的權利。
質物孳息的收取權。
費用償還請求權。
質物的變價權。
優先受償權。
質權處分權。
質物的保管義務。
質物的返還義務。
(4)出質人的權利和義務:
質物的處分權。
質物孳息的收取權。
對質權人的抗辯權。
除去侵害和返還質物請求權。
物上保證人對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
4、動產質權的實現:
指質權人于其債權清償期屆滿而未受償時,處分質物,以質物的變價優先受償其受擔保的債權。質權的實現方式包括質物折價和拍賣、變賣質物。
5、動產質權的消滅
(1)主債權消滅及質物消滅。
(2)質權的拋棄及質物的任意返還。
(3)質物占有的喪失。
(4)質權的存續期間屆滿及質權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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