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貨運代理考試輔導:道路貨運事故處理
來源:考試大發布時間:2013-01-09
四、貨運事故處理程序
貨運事故是指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毀損或滅失。貨運事故發生后,承托雙方應協助編制貨運事故記錄。
1.貨運事故記錄的簽發
貨運事故記錄一式三份:承運人、托運人,責任方各一份,每增加一個責任方,增加一份。
2.賠償要求書的提交
(1)托運人、收貨人向承運人、場站作業人要求集裝箱貨運事故賠償時,應在收到集裝箱貨運事故記錄的次日起的180日內提出賠償要求書,逾期不予受理。
(2)承運人、場站作業人應在收到賠償要求書的次日起,60日內將處理意見通知托運人、收貨人。托運人、收貨人收到處理意見的次日起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承運人、場站作業人員即付結案。
3.貨運事故賠償數額的計算
(1)貨運事故賠償分限額賠償和實際損失賠償兩種。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責任限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尚未規定賠償責任限額的,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
(2)在保價運輸中,貨物全部滅失,按貨物保價聲明價格賠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按實際損失賠償;貨物實際損失高于聲明價格的,按聲明價格賠償;貨物能修復的,按修理費加維修取送費賠償。保險運輸按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定的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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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對承運人非故意行為造成貨物遲延交付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所遲延交付的貨物全程運費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