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貨運代理考試輔導:道路貨運事故處理
來源:考試大發布時間:2013-01-09
二、違約責任與免責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托運人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應向承運人支付違約金。
(2)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了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托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由托運人按合同約定對貨物進行包裝的,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或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由承運人按合同約定對貨物再加外包裝的,發生上述問題,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4)貨物有包裝的,到達運輸地點后,外包裝完好,而內部貨物有貨損、貨差的,由托運人負責。
(5)托運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備好貨物和提供裝卸條件,以及貨物運達后無人收貨或拒絕收貨,而造成承運人車輛放空、延滯及其他損失,托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6)托運人不如實填寫運單,錯報、誤填貨物名稱或裝卸地點,造成承運人錯送、裝貨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損失,托運人應負賠償責任。
(7)收貨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領取貨物,收貨人(或托運人)應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
2.承運人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應向托運人支付違約金。
(2)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收貨人。
(3)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按合同約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由于《合同法》第311條規定的原因造成貨物毀損、滅失的,承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承運人未遵守承托雙方商定的運輸條件或特約事項,由此造成托運人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5)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等保險理賠事由時,承運人應不遲延的通知托運人,并采取一切方便協助托運人獲得賠付。若承運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和協助義務,應賠償托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6)承運人未經托運人同意,擅自將貨物委托其他公司運輸的,應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3.承運人責任的免除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變化或者合理損耗;
(3)包裝內在缺陷,造成貨物受損;
(4)包裝體外表面完好而內裝貨物毀損或滅失;
(5)托運人違反國家有關法令,致使貨物被有關部門查扣、棄置或作其他處理
(6)押運人員責任造成的貨物毀損或滅失;
(7)托運人或收貨人過錯造成的貨物毀損或滅失。
在集裝箱運輸中,拼箱貨物在承運責任期內,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屬于前述以上情況之一的除外。整箱貨物在承運責任期內,保持箱體完好,封志完整,箱內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負責裝、拆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