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考試項目組織與管理輔導33
來源:中大網校 發布時間:2012-12-20
第二節 工程項目招標范圍和程序
一、工程項目招標范圍、規模和條件
(一)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務院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對《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的1、2、3項包括的范圍作了具體規定: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信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1)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3)體育、旅游等項目;
(4)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5)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1)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2)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3)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1)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2)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4)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5)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六)上述(一)至(五)項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但應由相關審批部門批準。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中屬于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應當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屬于地方重點建設項目的,應當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并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如果不進行施工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批。
(二)工程項目招標應具備的條件
按《招標投標法》第九條規定,在招標開始前應完成的準備工作和應滿足的有關條件主要有兩項:一是履行審批手續,二是落實資金來源。
第一,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招標項目,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所謂“具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是指進行某一單項建設項目、貨物或服務采購所需的資金已經到位,或者盡管資金沒有到位,但來源已經落實。
二、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