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考試宏觀經濟政策精講輔導七(2)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11-20
三、區域規劃的編制
(一)編制區域規劃的原則
(1)在堅持發揮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的基礎上,充分重視和運用政府宏觀調控的手段來協調區域發展。
(2)堅持因地制宜,發揮地區比較優勢,建立各具特色的區域分工和合作格局。
(3)要鼓勵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帶動發展中部地區,著力幫助落后地區,彼此進行有機的結合,從而促進地區間經濟的協調健康發展。
(4)要堅持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逐步實現經濟社會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5)要堅持以人為本,搞好統籌兼顧,把普遍提高人們生活水平質量,縮小地區間的差距,促進區域協調發展作為根本的宗旨和出發點。
(二)區域規劃的編制程序
1.履行立項程序
編制國家區域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立項申請,經規劃咨詢委員會組織論證后,報請國務院批準。
省級區域規劃的立項程序,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2.規劃編制部門
國家區域規劃由國務院提出,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編制。
省級區域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市、縣(縣級市、自治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編制。
3.區域規劃意見征詢
規劃編制部門起草區域規劃時,應當征求下列組織和個人的意見:
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域內下一級人民政府;
區域外相鄰地區人民政府;
有關方面的專家;
有關軍事機關;
區域內其他公民和組織:征求區域內其他公民和組織的意見,應當采取將區域規劃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的形式。
4.區域規劃的銜接
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將區域規劃草案送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由有關部門負責與相關專項規劃進行銜接。
省級區域規劃草案還應當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進行銜接。
區域規劃中關于基礎設施、資源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內容,應當符合相關領域的國家專項規劃。
5.區域規劃的審批
區域規劃草案在報請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送同級規劃咨詢委員會組織論證。
國家區域規劃由國務院批準。省級區域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