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考試宏觀經濟政策精講輔導六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11-20
第四節專項規劃
一、專項規劃的定位與功能
專項規劃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由國務院審批或授權有關部門批準的規劃,包括行業規劃、專題規劃、發展建設規劃、重大工程建設規劃等。
專項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延伸和細化。專項規劃,是政府履行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手段,也是指導該領域的發展以及審批核準該領域重大項目和安排重大投資的重要依據。
二、編制專項規劃的領域及內容要求
(一)編制國家級專項規劃的領域
國家級專項規劃要突出指導性、預測性、宏觀性。
編制國家級專項規劃原則上限于以下領域:
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領域;
需要國務院審批或核準重大項目以及安排國家投資數額較大的領域;
涉及重大產業布局或重要資源開發的領域;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要求的領域。
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
(二)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
專項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發展方針和目標;
重點任務、主要建設項目及其布局;
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其他需要納入規劃的事項。
專項規劃的實際編制工作可以分成三大部分:研究分析部分、規劃部分和保障措施部分。
(三)不同領域專項規劃的編制要求
專項規劃內容要體現該領域的特點,對供給和需求進行分析和預測,發展目標盡可能量化,做到任務明確、重點突出、布局合理、保障措施可行。
(1)對資源開發保護類專項規劃,其編制要求是,明確規劃期內資源供需情況,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出供需平衡或解決問題的方案,同時要提出資源保護和集約利用的具體措施。
(2)對基礎設施類專項規劃,其編制要求是,測算規劃期內需求情況,分析規劃期內供給的可能,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出規劃期內建設重點、建設時序和布局要求等,要有與國家、省總體布局及與周邊地區有關規劃相對接的內容,形成規劃期內的建設方案。
(3)對公共服務類專項規劃,其編制要求是,根據規劃期內本級財政可能提供資金的數量,確定完成的目標和任務,明確資金使用方向、重點和要達到的目的,并規定各相關職能部門的任務及完成的時間要求,提出除財政資金以外增加投入的方式、渠道,測算規劃期內能夠籌集資金的數量、使用方向和績效。
(4)對競爭性產業領域,原則上不編制專項規劃,如確需政府引導或扶持,可采取編制產業政策、預測報告等。如確需編制專項規劃,其編制的要求是,分析預測規劃期內該產業國內外的供需情況,明確政府引導和扶持的手段,以及使用這些手段后應達到的目的和績效,如政府提供資金扶持,要明確資金扶持的方向、重點和績效,對一些在布局上有限制要求的產業,要提出布局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