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考試宏觀經濟政策精講輔導六(2)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11-20
三、專項規劃的編制
(一)專項規劃的編制單位
專項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編制。國家級專項規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編制。
(二)專項規劃的編制程序
1.前期工作及立項
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在專項規劃編制前擬定規劃編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是專項規劃立項的依據,由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協調后予以立項確認。
2.起草
編制專項規劃,必須認真做好基礎調查、信息搜集、課題研究以及納入規劃重大項目的論證,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規劃編制部門起草專項規劃時,應當根據需要征求下列組織和個人的意見:
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
本領域和相關領域的專家;
經濟、科技和企業界的代表;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應當征求利害相關人或組織的意見。涉及國防設施保護的,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
3.專項規劃文本內容
專項規劃文本一般包括現狀、趨勢、方針、目標、任務、布局、項目、實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專項規劃內容要達到以下要求:符合國家總體規劃,發展目標盡可能量化,發展任務具體明確、重點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對需要國家安排投資的規劃,要充分論證并事先征求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4.專項規劃的銜接
專項規劃的規劃期原則上要與總體規劃保持一致,特殊領域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劃編制部門起草專項規劃時,應當依照下列規定進行銜接:
(1)專項規劃草案送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由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與總體規劃進行銜接。國家級專項規劃的發展方針、目標、重點任務要與國家總體規劃保持一致,相關規劃之間對發展趨勢的判斷、需求預測、主要指標和政策措施要相互銜接。涉及其他領域的,還應送相關部門進行銜接。
(2)下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的專項規劃草案送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由有關部門負責與其編制的專項規劃進行銜接。
(3)涉及其他領域的專項規劃,應當送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由有關部門負責與其編制的專項規劃進行銜接。
(4)相關專項規劃之間銜接不成的事項,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協調;專項規劃之間協調不成的重大事項,由發展改革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有關部門自收到規劃草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反饋銜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