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考試宏觀經濟政策精講輔導三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11-20
三、規劃編制中的銜接
規劃編制過程中,為了保證規劃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必須保證與其他各類規劃的銜接。要高度重視規劃銜接工作,使各類規劃協調一致,形成合力。
(一)規劃銜接要遵循的原則
下級政府規劃服從上級政府規劃的原則;
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服從本級和上級總體規劃的原則;
專項規劃之間不相互矛盾的原則;
編制跨省(區、市)區域規劃,要充分考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等相關領域規劃的要求。
(二)規劃之間的銜接協調程序
1.總體規劃銜接程序
省(區、市)級總體規劃草案在送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前,應由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與國家總體規劃進行銜接,并送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與其總體規劃進行銜接,必要時還應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與國家級專項規劃進行銜接。
相鄰地區間規劃銜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協調,重大事項報國務院決定。
2.專項規劃銜接程序
專項規劃草案由編制部門送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與總體規劃進行銜接,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其編制的專項規劃進行銜接,涉及其他領域時還應當送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其編制的專項規劃進行銜接。同級專項規劃之間銜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3.區域規劃銜接程序
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草案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與相關專項規劃進行銜接。
(三)銜接的內容
各級各類規劃銜接整合的內容包括:
(1)方針政策的銜接。主要目的是保持各級各類規劃方針原則的一致性,保持政策的有效性和連續性。
(2)發展目標的銜接。
(3)措施手段的銜接。
(4)重大建設項目的銜接。
(5)不同層次規劃對象的銜接。
國家、省級、市縣級規劃的銜接。
國家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銜接。
跨行政區域的規劃與國家總體規劃、地區規劃、專項規劃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