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跟單員考試基礎理論輔導國際貿易合同條款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1-06
一、 商品的名稱
1、約定品名的意義:
約定品名條款是買賣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項主要交易條件。按照有關的法律和慣例,對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構成商品說明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一項基本依據,它關系到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品名條款內容: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品名條款并無統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稱”或“品名”的標題下,列明交易雙方成交商品的名稱。例如:
品名:東北大豆
Name of Commodity:Northeast Soybean
品名:中國桐油
Name of Commodity:Chinese Tong Oil
二、 商品的品質
1、約定品質的意義
商品的質量是商品的外觀形態 和內在質量的綜合。
商品的外觀形態:是通過人們的感覺器官可以直接獲得的商品的外形特征。
商品的內在質量:是指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學成分、生物特征、技術指標和要求等,一般需借助各種儀器、設備分析測試才能獲得
2、表示商品品質的方法
用實物表示 :
ü 看貨成交(只適用于一些首飾或工藝品等貴重貨物以及其他現貨交易)
ü 憑樣品買賣 :買方樣品、賣方樣品、對等樣品。
用說明表示:
ü 憑規格、等級或標準買賣;
ü 憑牌號或商標買賣;
ü 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
ü 憑產地名稱買賣
3、商品品質條款
憑樣品買賣的品質規定:
品質:質量應嚴格符合賣方于2002年1月10日提供的樣品。樣品號:NT002長毛絨玩具熊,尺碼:24英寸
Quality:Quality to be Strictly as per Sample Submitted by Seller on 10th January,2002.
Sample Number:NT002 Plus Toy Bear Size24.
憑規格買賣的品質規定
品質:飼料蠶豆,水份[最高]15%,雜質[最高]2%.
Quality: Feeding Broadbean,Moisture[max]15%,Admixture[max]2%.
三、商品的數量
1、約定數量條款的意義
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大于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買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須按合同價格付款。
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少于合同規定的數量,賣方應在規定的交貨期屆滿前補交,但不得使買方受到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即使如此,買方也有保留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2、數量的計算
。1)按重量計算
。2)按容積計算
(3)按個數計算
。4)按長度計算
。5)按面積計算
。6)按體積計算
3、重量的計算方法
。1)按毛重(gross weight)計算
毛重= 凈重+皮重(包裝的重量)
實例:以毛作凈(gross for net)
(2)按凈重(net weight) 計算
凈重=毛重 — 皮重
。3)公量
。4)理論重量
1、數量條款
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
就是在規定具體數量的同時,再在合同中規定允許多裝或少裝的一定百分比。賣方交貨數量只要在允許增減的范圍內即為符合合同的有關交貨數量的規定。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about 用于涉及信用證金額、貨物數量或單價時,可解釋為允許有10%的增減。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即使信用證沒有規定溢短裝條款, 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前提下,對于那些以長度、體積、容積、重量單來表示商品數量的,可有5%的增減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