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黑龍江省政法干警民法學精講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9-1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政法干警民法學精講
——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一、無效民事行為
定義:指欠缺法律行為的根本生效要件,而自始不發生行為人意思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
特征:在法律上當然無效,且不需要任何人的主張;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1.無效民事行為的情形(★★★單選):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
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注:因欺詐、脅迫而簽訂的合同,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時,才當然無效;在損害其他當事人利益時,只有受損害方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才無效)。
④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⑥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行為。
⑦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即規避法律的行為。
2.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不再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單選)
注:無效的民事行為能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是不能產生行為人所預期的后果。
后果:終止履行、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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