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五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4
-罰則
第二十三條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違反本劃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劃定的,由國務院對概況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期限更正;未在期限內更正的,可以撤銷其核準證書。
第二十四條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違反本劃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劃定的,由國務院對概況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頤魅整頓直至撤銷其核準證書;工商行政打點、海關、稅務等有關主管機關并可遵照有關法令、行政律例的劃定予以賞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劃定的劃定,私行從事本劃定第十七條劃定的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營業的,由國務院對概況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取締犯警經營勾當,并由工商行政打點機關遵照有關法令、行政律例的劃定予以賞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劃定,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責任。
附則二十七條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可以依法設立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業協會,協會遵照頗章程對會原經行協調指導,供給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