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四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4
營業
第十七條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可以接管委宛,代為打點下列部門或者全數營業:
(一)訂艙、倉儲
(二)貨色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
(三)國際多式聯運;
(四)國際快遞,私人信函除外;
(五)報關、報檢、報驗,保險;
(六)繕制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交付雜費;
(七)其他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營業。
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理當在核準的營業經營規模內,從事經營勾當。從事前款有關營業,遵照有關法令、行政律例的劃定,須經有關主管機關注冊的,還理當向有關主管機關注冊。
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之間也可以彼此委宛打點本條第一款劃定的營業。
第十八條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理當遵循平安、迅速、切確、節約、便利的經營方針,為進出口貨色的收貨人、發貨人供給處事。
第十九條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必需遵照國際有關劃定確定收費尺度,并在其營業地址予以發布。
第二十條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從事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營業,必需使用經稅務機關核準的發票。
第二十一條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理當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地址地的處所對概況易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經營情形資料。
第二十二條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不的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經營勾當;
(二)出借、出租或者讓渡核準證書和有關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營業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