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三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4
-審批軌范
第九條申請設立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申請人理當向擬設立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地址地的處所對概況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處所對概況易主管部門提出定見后,轉報國務院對概況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審查核準。
國務院部門在北京的直屬企業申請在北京設立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對概況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務院對概況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審查核準。
第十條申請設立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理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企頤魅章程草案;
(三)負責人和首要營業人員的姓名、職務和身份證實;
(四)資信證實和營業行動措施情形;
(五)國務院對概況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劃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處所對概況易主管部門理當自收到申請設立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的申請書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內提出定見,并轉報國務院對概況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概況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理當自收到申請設立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的申請書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內抉擇核準或者不核準;對核準設立的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公布核準證書。
第十二條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理當憑國務院對概況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公布的核準證書,遵照有關法令、行政律例的劃定,打點企業掛號、稅務掛號手續。
第十三條申請人自收到核準證書之日起18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起頭營業的,國務院對概況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理當撤銷核準證書。
第十四條核準證書的有用期為3年。
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沂ё仝核準證書有用期屆滿時,需要繼續從事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營業的,理當在核準證書有用期屆滿的30天前向國務院對概況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申請換領核準證書。
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未遵照前款劃定申請換領核準證書的,其從事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營業的資格自核準證書有用期屆滿時自動損失蹤。
第十五條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終止營業,理當遵照本劃定第九條劃定的設立申請核準軌范,陳述地址地的處所對概況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對概況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并繳銷核準證書。
第十六條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申請設立從事過貨色運輸代辦代庖營業的分支機構,理當遵照本章劃定的軌范打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