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二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4
-設立前提
第七條設立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按照其行業特點,理當具備下列前提:
(一)有與其從事的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營業相順應的專業人員;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需要的營業行動措施;
(三)有不變的進出口貨源市場。
第八條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的注冊成本最低限額理當合適下列要求:
(一)經營海上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營業的,注冊成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平易近幣;
(二)經營航空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營業的,注冊成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平易近幣;
(三)經營陸路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營業或者國際快遞營業的,注冊成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人平易近幣。
經營前款兩項以上營業的,注冊成本最低限額為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
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營業的分支機構,理當增添注冊成本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