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一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4
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行為,保障進出口貨色收貨人、發貨人和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的正當權益,促進對概況易的成長,擬定本劃定。
第二條本劃定所稱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業,是指接管進出口貨色收貨人、發貨人的委宛,以委宛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宛人打點國際貨色運輸及相關營業并收取處事酬報的行業。
第三條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企業必需依法取得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企業監犯資格。
第四條國務院對概況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的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業實施看管打點。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的人平易近政府對外經濟商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處所對概況易主管部門)遵照本劃定,在國務院對概況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授權典型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業實施看管打點。
第五條對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業實施看管打點,理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順應對概況易成長的需要,促進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業的合理結構;
(二)呵護公允競爭,促進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業處事質量的提高。
第六條從事國際貨色運輸代辦代庖營業的企業,理當遵守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的法令、行政律例、接管有關行業主管機關遵照有關法令、行政律例劃定實施的看管打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