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概述預習講義第二章:第二節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8-18
第二節 我國有關代理法律規定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掌握”,分析歷年真題,一般會涉及有2分左右的題目」
備注!我國目前尚未有關于國際貨運代理法律,所以涉及這方面的糾紛通常適用下列法律:
★代理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
★承運人、多式聯運人或倉儲保管人——《合同法》、《海商法》、《海事訴訟程序法》
一、《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一)、代理的特征及權利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在代理權限內進行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2、代理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征
(1)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2)代理人獨立進行意思表示
(3)以被代理人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4)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受該行為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權利、義務、費用、損害賠償等
3、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權,其范圍依活動內容可分為三種情況
(1)專就某項事務代理法律行為,稱一次委托
(2)在一定時期內代理同類的法律行為,稱特別委托
(3)在一定時期內就某項事務及于此事務有關的一系列活動代理法律行為,稱總委托。
「07年」61、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代理具有( )基本特征。ABCD
A.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B.代理人獨立進行意思表示
C.以被代理人本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D.代理后果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
(二)、代理的種類 P24
我國《民法通則》第64條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委托、授權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屬于單方的法律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發生授權的效力。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由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的代理行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由人民法院、主管機關指定行使代理權
(三)、合同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的就要用書面的。
(四)、無權代理和代理權的濫用
1、無權代理指沒有代理權或超出代理權限而進行的代理活動。
無權代理有3種情況:
(1)沒有合法的授權行為
(2)代理行為超出授權范圍
(3)代理權已經消滅后的行為
2、濫用代理權是代理人利用所享有的代理權的便利,從事損害被代理利益的事情。
濫用代理權主要有3種情況:
(1)利用被代理人的名義與代理人自己進行法律行為
(2)代理人同時代理當事人雙方,并進行同一項法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所進行的法律行為
(五)、委托代理權的終止
歸納起來委托代理權終止的原因主要有四個方面:
(1)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一方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
(2)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
(3)設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行為能力)
(4)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任務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機關撤銷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辭去代理職務等。
二、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了解) P26
三、國際貨運代理的權利義務
(一)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的權利
1、權利
(1)以委托人名義處理委托事務
(2)在授權范圍內自主處理委托事務
(3)要求委托人提交待運輸貨物和相關運輸單證、文件資料
(4)要求委托人預付、償還處理委托事務費用
(5)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務報酬
(6)要求委托人承擔代理行為后果
(7)要求委托人賠償損失
(8)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可隨時解除,但應賠償損失。
2.義務
(1)按照指示處理委托事務
(2)親自處理委托事務
(3)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處理情況
(4)批露委托人、第三人
(5)向委托人轉交財產
(6)協助、保密
「07真題」簡單題1、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國際貨運代理人作為代理人的義務有哪些?
「09年」2、國際貨運代理人作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代理人在安排貨物運輸事宜時,依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享有一定的權利并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是( )D
A 國際貨運代理人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務報酬
B 國際貨運代理人有權在授權范圍內自主處理委托事務
C 國際貨運代理人有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處理情況的義務
D 國際貨運代理人有向承運人報告委托事務處理情況的義務
3.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1)因過錯而給委托人造成的賠償責任
(2)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明知委托事項違法的,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4)擅自將委托事項轉委托他人,應對轉委托的行為向委托人承擔責任;
(5)無權代理,對委托人不發生效力,自行承擔責任
(二)貨運代理作為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1、權利
(1)檢查貨物、文件權
(2)拒絕運輸權
(3)收取運費、雜費權
(4)取得賠償權
(5)貨物留置權
(6)貨物提取權
2、義務
(1)及時安全運送貨物義務
(2)選擇合理運輸路線義務
(3)發送到貨通知義務
(4)托保管貨物義務
3、違反合同承擔的責任
(1)延遲運輸的賠償責任
(2)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海商法》的規定“每件貨運單位666.67SDR或每公斤2SDR”
(3)承運人之間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