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系統復習第五章8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15
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系統復習第五章8
信用證下的單據建造實務「提醒:本節內容綱要的要求是“熟悉”,重點熟悉發票、提單、保險單的繕制」
(一)商業發票
1.買方(Buyer) —— 即發票的舉頭人。信用證項下,除非信用證還有劃定,應填寫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2.發票日期(Invoice date)
—— 一般應早于提單日,和匯票日期。
3.信用證號碼(L/C No.)和合同號碼(S/C No.)
—— 按現實信用證和合同繕制。
4、發票總值不能跨越信用證劃定的最高金額
5.運輸資料(Transport details)
—— 填寫貨色現實的起運港(地)、目的港(地)、運輸體例和運輸工具,應與信用證和提單相一致。
例如:◆ FROM GUANGZHOU TO NEWYORK W/T HONGKONG BY VESSEL.
◆ PER S.S. “RED STAR”FROM QINGDAO TO LONDON W/T ROTTERDAM.
A.起運地和目的地理當明晰、具體、不能籠統暗示。
B. 發票上的起迄地應與提單上的一致
6.嘜頭(Marks)
—— 應按信用證或合同的劃定填寫,并與提單嘜頭相一致;如信用證或合同未劃定囈背同出口公司可自行設計嘜頭;如無囈背同可打上“N/M”(No Mark)。
嘜頭一般由四部門組成:(1)客戶名稱縮寫(2)合同號碼(3)目的港(4)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