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系統復習第三章4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15
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系統復習第三章4
四、接管
接管,在法令上稱為“承諾”,它是指受盤人在發盤劃定的刻日內,以聲明塵埃履暗示贊成發盤提出的各項前提。
按照《公約》的詮釋,接管必需是受盤人無前提地、全數贊成發盤中的前提。接管的暗示既可以經由過程口頭或書面向發盤人揭曉聲明的體例接管,也可以經由過程其他現實步履來暗示接管。默然或不行為自己并不代表接管!
《公約》劃定,受盤人在暗示領受時不成以對發盤的內容作本色性的變換。如對發盤的前提作了本色性變換,則組成還盤;如屬非本色性變換,仍可組成有用的接管,使合同得以成立。
案例剖析1:
我方A于2002年12月1日對法國客戶B發電稱:“可供給商品甲3000公噸,每公噸500美元,FOB Shanghai ,舊麻袋裝。12月5日復到我方有用。” 法方B的回電于12月4日復到我方,內容如下:“接管你方的12月1日電:若價錢降為每公噸480美元FOB Shanghai ,就再追加2000公噸。請用新麻袋裝。”
我方未予回覆。但過了10河漢,法方來電要求我方盡快發貨,但我方認為合同根柢就未告竣,而法方卻不這樣認為。請問合同是否告竣?
答:按照公約的劃定,接管的內容必需與發盤的內容一致。接管必需是受盤人無前提地、全數贊成發盤中的前提。這個案例中對于價錢和數目都做了變換,按照公約的劃定,都已經組成了本色性的變換,如對發盤的前提作了本色性變換,則組成還盤。是以合同不能夠成立。
案例剖析2:
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國A公司發盤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對方在發盤有用期內復電暗示接管,同時提出“凡發生爭議,雙方應經由過程友好協商解決;如不美觀協商不能解決,則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商業仲裁委員會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經由過程銀開來的信用證。因獲知該商品的國際市場價錢已大幅度上漲,我公司當天將信用證退回,但A公司認為其接管有用,合同應該成立。雙方定見紛歧致,于是提交仲乘隙構解決,試問。如你是仲裁員,你將若何裁決?并聲名理由。
答:裁決結不美觀:合同不成立。依據《公約》的劃定,有關解決爭端條目的變換,應視為本色性變換發盤的前提。本案A公司復電時,有關解決爭端條目的增添就屬于對發盤的本色性變換。是以,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