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系統復習第三章3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15
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系統復習第三章3
還盤的兩個法令后不美觀:
1、還盤(本色性變換發盤前提)是對發盤的拒絕,還盤一經作出,原發盤即失蹤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2、還盤(有前提的接管)等于是受盤人向原發盤人提出的一項新的發盤。
注重!《公約》的劃定,本色性變換的是有關貨色的價錢、付款、品質、數目、交貨時刻與地址、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抵償責任規模或解決爭端的法子等前提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為本色性變換發盤前提
案例剖析: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向國外某商人詢購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對方8月15日的發盤,發盤的有用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回電“若價錢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管”。對方未作回覆,8月21日,我方得知國際市場行情有變,于當日又向對方去電暗示完全接管對方8月15日的發盤。
問:我方的接管能否使合同成立?為什么?
答:我方的接管不能使合同成立。因為,我方8月20日曾向對方復電“若價錢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管”。該復電已經組成了還盤。該還盤一經作出,原發盤就已經失蹤效。所以,當我方8月21日得知國際市場行情,向對方暗示的接管已經不具有接管的效力。是以,我方的接管不能使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