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系統復習第二章6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15
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系統復習第二章6
國際貨運代辦代庖法令地位識別
「提醒:本節內容綱要要求是“熟悉”,重點要學會區分分歧情形下貨運代辦代庖人的身份是代辦代庖人仍是當事人」
國際貨運代辦代庖法令地位的區分與認定
貨運代辦代庖法令地位是指作為代辦代庖人的法令地位和作為當事人的法令地位
對于其分歧的法令地位,要按照具體營業來區分,按照所屬功令國法公法令來認定
(一)收入取得的體例
區分貨運代辦代庖身份的一個主要標識表記標幟,即從托運人那兒惱取得是傭金,仍是運費參見。如不美觀貨色代辦代庖從托運人那兒惱取得的是傭金,那么則被視為代辦代庖人;如不美觀獲得的是運費參見,則被視為當事人。
(二)提單簽發的體例
1、凡是貨運代辦代庖簽發自己的提單,會被視為承運人。即當事人。
2、但貨運代辦代庖簽發提單,并不必然就意味著是承運人,如不美觀貨運代辦代庖和托運人之間簽定的委宛合同中明晰劃定了貨運代辦代庖僅僅是代辦代庖人,那么貨運代辦代庖即使簽發了提單,也是屬于代辦代庖人。
3、簽發多式聯運提單和無船承運人提單的貨運代辦代庖則被視為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和無船承運人,即當事人。
(三)經營運作的體例
1、貨運代辦代庖綽每托人那兒那里收取了運費,可是把這批貨色交給承運人的時辰,付較低的運費,貨運代辦代庖從兩筆運費傍邊賺取利潤,對于委宛人而言,貨運代辦代庖就是當事人,不屬于代辦代庖人。
2、貨運代辦代庖從事拼箱、混裝處事換取更多的利潤。對于委宛人而言,貨運代辦代庖的身份為當事人,承擔的是承運人的責任。
(四)習慣做法與司法認定
在現實營業中,貨運代辦代庖為了盡快替委宛人訂妥倉位,常以自己的名義與承運人訂立合同,那么貨運代辦代庖對于承運人來說,他的身份為當事人。
貨運代辦代庖只要以自己的名義行事,即使自己沒有過失蹤,也會因其當事人的身份而承擔責任,同時享有向過失蹤方進行追償的權力。
「注重!確定貨運代辦代庖事實是作為代辦代庖人仍是作為締約當事人,不存在任何硬性劃定,貨運代辦代庖的身份將取決于具體情形、具體事實和所屬國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