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系統復習第二章5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15
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系統復習第二章5
國際貨運代辦代庖的權力義務
(一)貨運代辦代庖作為代辦代庖人的權力
1、權力
(1)以委宛人名義措置委宛事務
(2)在授權規模內自立措置委宛事務
(3)要鍬每托人提交待運輸貨色和相關運輸單證、文件資料
(4)要鍬每托人預付、了償措置委宛事務費用
(5)要鍬每托人支出處事酬報
(6)要鍬每托人承擔代辦代庖行為后不美觀
(7)要鍬每托人抵償損失蹤
(8)解除委宛代辦代庖合同。可隨時解除,但應抵償損失蹤。
2.義務
(1)按照指示措置委宛事務
(2)親自措置委宛事務
(3)向委宛人陳述委宛事務措置情形
(4)批露委宛人、第三人
(5)向委宛人轉交財富
(6)協助、保密
3.貨運代辦代庖作為代辦代庖人的平易近事法令責任
(1)因過錯而給委宛人造成的抵償責任
(2)與第三人通同損害委宛人益處的,與第三人承擔連帶抵償責任;
(3)明知委宛事項違法的,與委宛人承擔連帶責任;
(4)私行將委宛事項轉委宛他人,應對轉委宛的行為向委宛人承擔責任;
(5)無權代辦代庖,對委宛人不貳生效力,自行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