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系統復習第二章7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15
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系統復習第二章7
國際貨運代辦代庖責任的分類
(一)以純粹代辦代庖人的身份呈現時的責任
貨代公司作為代辦代庖人,在貨主和承運人之間做牽線搭橋的浸染,由貨主和承運人直接簽運輸合同。貨代公司收取的是傭金,責任小。當貨色發生滅失蹤或損壞的時辰,貨主可以直接向承運人索賠。
P31貨運代辦代庖對下列事實發生的后不美觀不負責
1、有關貨色的資料不爭奪、不清囂張或者不周全
2、貨色包裝、刷嘜和申報簿正當
3、貨色在卡車、車廂、平板車或者集裝箱的裝載不妥
4、貨運代辦代庖不能合理預見到的貨色內在的危險
(二)以倉儲經營者身份呈現時的責任
貨運代辦代庖經營倉儲營業的情形下,使用自己的倉庫,簽發倉單,收掏出儲費用,則他就是倉儲保管人,是當事人,承擔任事人的責任。
(三)以無船承運人的身份呈現時的責任劃分
當貨運代辦代庖從事無船承運營業并簽發自己的無船承運人提單時,便成了無船承運經營人,被看做是法令上的承運人,他一身兼有承運人和托運人的性質。(四)以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身份呈現時的責任
當貨運代辦代庖負責多式聯運并簽發提單時便成了多式聯運經營人(MTO),被看作是法令上的承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