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系統復習第二章2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15
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系統復習第二章2
我國有關代辦代庖法令劃定「提醒:本節內容綱要要求是“把握”,剖析歷年真題,一般會涉及有2分擺布的問題問題」
備注!我國今朝尚未有關于國際貨運代辦代庖法令,所以涉及這方面的糾纏凡是合用下列法令:
★代辦代庖人——《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平易近法公例》(以下簡稱《平易近法公例》);
★承運人、多式聯運人或倉儲保管人——《合同法》、《海商法》、《海事訴訟軌范法》
《平易近法公例》的有關劃定
代辦代庖的特征及權力
1、概念:
代辦代庖是指代辦代庖人以被代辦代庖人名義在代辦代庖權限內進行直接對被代辦代庖人發生效力的法令行為。
2、代辦代庖具有以下四個根基特征
(1)代辦代庖行為必需是具有法令意義的行為;
(2)代辦代庖人自力進行意思暗示
(3)以被代辦代庖人本人名義為法令行為
(4)直接對被代辦代庖人發生效力,由被代辦代庖人承受該行為的一切法令后不美觀,搜羅權力、義務、費用、損害抵償等
3、被代辦代庖人授予代辦代庖人的代辦代庖權,其規模依勾當內容可分為三種情形
(1)專就某項事務代辦代庖法令行為,稱一次委宛
(2)在一按時代內代辦代庖同類的法令行為,稱出格委宛
(3)在一按時代內就某項事務及于此事務有關的一系列勾今世辦代庖法令行為,稱總委宛。